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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17:45:59 字數 3537 閱讀 409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沒有將問題敘述清楚,請補充一下。

陶律師。

一般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如醫院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當然。,如該精神病人系全權委託精神病醫院,那就意味著監護權發生轉移,即委託監護。

應由該精神病醫院承擔所有的責任。我再問你一下,你那個是精神病醫院嗎?該精神病人的家屬有無全部委託醫院看管,**。

如需法律幫助,可與我**溝通。

陶律師。

2樓:浴火紅魔

做傷殘鑑定,構成傷殘的有殘疾賠償金,這是最主要的賠償,剩下的,因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都不存在,你只能主張殘疾器械費了,若沒有器械的話,無法通過法律程式主張了,只能通過協商手段要點賠償,如果構不成傷殘的話賠償金額不會高。如果構成傷殘的話,金額會很高,東部沿海城鎮戶口的話一般兩三萬元起(十級傷殘),每上升一級錢會多好幾萬。走法院的話時間會長,兩三年都有可能,因為牽扯鑑定的事

3樓:老妖婆

參考這個吧

一對精神病人在醫院追逐打鬧,造成其中一人摔傷。在向醫院索賠無果後,患者方某將

醫院告上了法庭。2005-11-07 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方某損失人民幣7000元。

2023年1月26日,方某因患精神病到寧波市某精神病醫院進行住院**。2023年5月22日中午11時左右,方某與另一精神病友在飯廳裡打鬧開玩笑,導致方某從飯桌上跳下,摔成骨折,當即被送往寧波市第二醫院進行住院**,花費醫療費8000餘元。近日,方某向浙江省寧波市鎮海法院起訴,要求精神病院賠償各項費用1.

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一家精神病專科醫院,對沒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方某不僅應進行積極的**,而且應在病人脫離監護人的監護情況下,對其盡到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要對原告的行為進行監督、控制,同時對原告的人身進行保護,以確保病人的人身安全。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單位適當給予賠償。而當時被告對原告和其他精神病人可能產生的行為認識不足,存在疏忽之處,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對原告受傷事實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由於精神病人的行為常常具有突發性、衝動性、隱蔽性的特點,難以預料和防範,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判令由被告適當給予賠償為宜。

4樓:大家來說

首先,精神病人出意外監護人也有責任。個人覺得,醫院已經負責了**,那麼**期間的護理費,誤工費,出院後的營養費,等酌情給予補償,如果,數目出入不大的話,可以接受盡量接受,因為畢竟監護人也有責任,沒照顧好精神病人。到法院起訴,會在法定期限內結案,但是賠償款到位不一定能按時完成。

對方也會不服判決,要求重審或者上訴,都會影響訴訟時間。

雙方能和解儘量和解,畢竟打官司會牽扯精力,時間。身心具疲,勞民傷財,還不如,見好就收。

5樓:殷朝公子

傷已治好,是醫院花的錢。這樣的話,受傷處經過鑑定屬於傷殘才賠償,沒有傷殘不賠償。到法院起訴,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三個月審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六個月審限,特殊情況還可延長。

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適用的程式。 如果沒有傷殘,就沒有必要起訴,這事就算了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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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回答,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1)不應受理。訴訟請求不合理,應在告知李後,由李對訴訟請求進行修改。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由法院解除。

(2)不公開審理。我國刑訴案件一律公開審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未成年案件以及經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本案中涉及傷害罪和侮辱罪,有扒光李衣服的情節,涉及李的個人隱私,不宜公開審理。

(3)由段進行自行辯護,但法院應當充分保障段的訴訟權利。

(4)正確。對於侮辱罪,刑訴規定,在自訴案件中,經法院兩次有效傳喚,自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本案中,李明確表示不願自訴,那麼對於侮辱罪,法院應當按撤訴處理。

對於故意傷害罪,可以進行**審理。

(5)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有違背刑訴的做法。對於侮辱行為,刑庭不應擅自轉為自訴,且在自訴人明確表示不自訴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自訴;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不應公開審理;不是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能進行獨任審判;只對段進行訊問,沒有保障被告人最後陳述的訴訟權利;對附帶民事訴訟未作處理。

(6)不適當。我國刑訴法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訴訟案件過分遲延的情形下,才可以在刑事訴訟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案不符合遲延審理的情形。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採納,謝謝!

法律問題,求專業人事解答,非常感謝。

7樓:李六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他們沒有錯。請看條例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至於有沒有拖欠工資,拿工資卡一看便知,工資那一天打進的都有時間,不容爭議的。還有關於超時,你已經選擇辭職就沒有必要計較那麼多了,你說呢?

8樓:

你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理由為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及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同時對於你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要求加班工資。

請法律專業人事解答

9樓:吾本漁樵

只要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都可以制定:**辦法、**通知、**法規、**條例、**規則、**規定;法律效力的大小不是以冠以的名稱來區分的,而是以制定這一法律檔案的機關來確定該法律檔案效力的大小,在同樣有立法權的不同機關,制定的某個「辦法」,上級制定的法律檔案效力大於下級,人大制定的法律檔案大於**。凡是沒有立法權的機關所實施的立法行為,以及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 法規最大

2 規則和規定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3 規章就有

4 辦法和通知要看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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