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月,同居月,男方要離婚起訴我返還彩禮,而且男方跟法官還認識,法院怎麼判

2022-03-28 12:29:17 字數 6780 閱讀 6127

1樓:文武世道

首先,申請與男方認識的法官迴避。

第二,同居四個月且有過妊娠過程,雖未領證但屬事實婚姻。

第三,不要同意調解,堅持判決。如一審法院判決返還,一定要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2樓:荊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南京謝軍律師

離婚訴訟中,返還彩禮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得到支援,即便男方跟法官認定,我相信法官也不會亂判的,如果你真的擔心,可以申請法官迴避。

4樓:羅小靜律師

你可以不同意離婚,中國是結婚容易離婚難。只要你不同意,拖個三五年都很正常。同時你也可以主張男方的過錯。

5樓:法之道

認識也不行,可以申請回避。同居了的,不予返還彩禮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得說說你是什麼地區的。這非常重要。

因為往北的地區比較黑,很難說。如果在廣東,那不用怕。返還彩禮我估計沒戲,返還彩禮3個條件擇其一,未實際同居,你這都懷孕了,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這個不清楚,未登記,你都說結婚四個月了。

那麼,如果不是當初給彩禮時,導致他家生活困難,那彩禮是不還的。

至於說跟法官認識,沒用。首先你可以直接提出迴避,換一個法官來審。如果結果你還不滿意,可以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讓他們上級法院再審一次。

我和男方登記結婚證一年並同居,因為我身體不好男方起訴離婚,離婚後又起訴返點彩禮錢,如果法官判返還... 20

7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回答都不全面:

1.按照法律規定,彩禮是不需要退還的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因為你身體不好男方起訴離婚,你反而可以要求男方承擔醫療費用和給予一定經濟幫助,包括支付醫療費、護理等。

8樓:匿名使用者

若珍惜這段感情

你可以抗訴

可以起訴對方遺棄罪

若沒感情了

分割共同財產結束吧

9樓:吵吵愛你

如果不存在刻意欺騙,騙婚。不用退吧? 現在法院一般都是讓 雙方 協商解決。

這種事情不好判。 如果你堅決不退。 法院才會聽雙方陳述,進行宣判。

即使判你需要歸還,你上訴,敗訴就託著不還,這樣拖來託去~ 時間也很長。 強制執行~ 也很麻煩的。 一般沒多少錢吧。

男方不嫌折騰,就鬧吧。

10樓:

返還什麼彩禮錢,都結婚了,離婚還要和他評分財產呢。

11樓:j井j朔

你一定要 要把 是他 拋棄你的 遇到問題他拋棄你 沒有責任心 你可以 向他提出 精神補償費用 這都是可以的 是他因為沒有責任心 拋棄你的

12樓:go老衲來啦

彩禮錢不會返還的 但是家產 如果沒做個婚前財產證明 應該是一人一半

13樓:ss有路勤為徑

這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當初是以你身體不好要求離婚 按照法律是不會判離婚的 既然你同意離婚 也看開點.對於彩禮 要看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是的話離婚的時候是應該已經分過了,已經算在共同財產裡了 不會判的 如果是結婚前給的 很大可能屬於贈與你的了 屬於你的婚前財產, 當初不是強迫的話 是不能要回的 所以不用擔心 沒有其它因素的話 你會勝訴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難說的,努力吧

結婚四個月要離婚,我作為女方怎麼退還彩禮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 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 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 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16樓:匿名使用者

親,你們才結婚四個月就要離婚,建議一是儘量能不離就不要離,除非男方有原則性的問題,二是如果非得離, 那麼,退還彩禮是肯定的,具體退還情況需要雙方協商 了。

結婚四個月,女方懷孕期間起訴離婚,會怎麼判?

17樓:帥氣的小宇宙

懷孕期間男方是不給判離婚的,只有孩子出生以後或者女方提出才可以離婚。結婚前的彩禮屬於贈予女方個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需要退。

18樓:戚廣利

1、在懷孕期間男方不盡責任義務,女方起訴離婚,這是女方的權利。

2、結婚四個月之前的彩禮,如果女方不想給,法院也不支援男方要求退彩禮的。

19樓:細緻位飼

你好,沒有什麼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不和且另一方沒有過錯也不願離婚的話,不會判決離婚。

20樓:周書玉

夫妻感情無法挽回的,可以協商離婚,協商解決不成就只能走法律程式起訴離婚了,申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21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不是兒戲,離婚沒有那麼草率的,四個月心情不好就離?結婚離婚沒那麼簡單。

22樓:裴裴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一般法院不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現在女方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受理,並根據離婚糾紛的程式進行審理。至於彩禮是否返還,因為已登記結婚且已共同生活,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彩禮返還的條件。

23樓:惠芷藍

我覺得彩禮應該不需要退吧,畢竟女方也不是騙婚都懷孕了呀。

24樓:埖cn嗣爻

一般情況下,男方是沒有權利提出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對於此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

如果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或者因女方與他人通姦導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

後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係。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另外,在這幾種情況下,也會直接判處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男方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三四個月**,已領結婚證一年,要是離婚,男方起訴女方退還彩禮,女方就退嗎

25樓:弘厚丶律小助

您好,關於離婚退還彩禮的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回幹問答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關於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人提起離婚訴訟是人民法院是受理的。

法律諮詢,我已經起訴離婚,現在男方要求我返還彩禮法院會判嗎?我和他結婚半年,無財產無子女,期間他和

26樓:我是劉小強

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式,只能適用訴訟程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並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協議離婚的程式

按照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協議離婚程式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二)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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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 項的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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