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報案,賠償協議在一方想反悔時還有效嗎

2022-04-04 05:49:18 字數 5613 閱讀 5221

1樓:土流集團

去交警隊結案可以,就按照你們之前協議上的賠償金額進行結案,而且必需當著交警付清餘款之後才同意在交警隊協議書上簽字。否則你們別簽字。雖然發生交通事故未報案,賠償協議卻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肇事者這麼做可能是他之前和你們協議賠償的金額在保險公司那裡得不到認可,而且沒有交警隊出具的正規事故調節協議書他沒法辦理保險索賠,他覺得自己虧了。

但是這不關你們的事,維護自己的權益,嚴格按照之前你們私下達成的協議到交警隊辦理結案,否則就不結案。 你不結案他拿你沒有任何辦法的,因為你一有物證(之前簽訂的賠償協議)二有人證(中間人),走到哪兒你都有理。

2樓:爵爺的網路

車禍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系民事合同行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在當事人反悔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予以受理,通常法院會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 原告以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由要求宣告協議,或以和解協議行為欠缺民事行為、**人無權**及無權處分為由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的,法院應對協議進行審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2、 原告以意思表示不真實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的,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3、 原告以和解協議對道路交通車禍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有遺漏事項,或以和解協議簽訂後有新發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法院應對其請求事項進行審查,對和解協議確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未叫交警 口頭協議私了解決,事後被撞一方如果反悔,肇事方該怎麼辦?

3樓:

運輸法律幫助

實踐中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4樓:仍泰河

1.你這邊給現金解決的?

2.有保險的話,能私了就私了。

3.如要報保險,應馬上報。

4.對方當時收錢後,沒有任何意義,也沒有籤協議,這種情況。如果擔心被訛,我勸你還是先報警。做個登記,不立案。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報警,後雙方口頭上達成協議。但事後有一方2天后報警說另一方肇事逃逸,

機動車事故私了後可以反悔再報警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

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發生事故時,雙方都同意私了解決,但又因其他因素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處理,然而,由於現場變動,已無法查證事故事實,在此情況下,如果交警部門不予以受理,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雙方的糾紛。

即使交警部門受理了,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它也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於現場已不復存在,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則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推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即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應負同等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並經兩次調解無效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華律網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些是剮蹭的事故,對於這樣的事故大家普遍認為是小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事故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這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但很多人在私了之後就反悔了,反悔的情況一般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各方當事人在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時應該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開始起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簽好賠償協議後對方反悔,保險公司已結案,能怎麼維權?

7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結案了,就說明事故雙方在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了,在保險公司籤的協議上都寫著一次性了結的字樣。那麼就意味著問題處理完畢了,在想反悔,那就不行了,要到法院起訴維權,但起訴的話,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事故的賠償上顯失公平,否則法院不會受理立案的。

也就是說,要維權,必須起訴,還必須有不公平的證據。否則起訴也沒意義。

8樓:綠鬆島

你簽字了,沒對現是嗎?

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後又反悔怎麼辦?賠償協議有效嗎?

9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後,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採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署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把所謂的「私了協議」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

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示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0樓:專揀米粒

賠償協議有效。

1、反悔賠償協議,必須有正當理由,如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銷『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2、無正當理由,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與**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1樓:渴死的魚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雙方達成並簽訂賠償協議,而後一方當事人又反悔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那麼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當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遵守、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若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的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隨意反悔。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自行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履行。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糾紛形式,涉及眾多法律、醫學、國家政策等專業性的知識,一般公民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在處分自己權利時很容易進入認識誤區,特別是一些事故發生後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於經濟上依賴於賠償義務的經濟賠償,為應付眼前的發生的醫療費等,出於權宜之策考慮極易陷入對方的「協議陷井」,如果一味認定雙方只需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屬顯失公平。面對如此利益嚴重失衡的現象,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的協議內容情況,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上述規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或者變更權,以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援,如確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的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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