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在幾歲之前無條件判給女方

2022-04-13 23:48:25 字數 6084 閱讀 9604

1樓:李保忠律師

一般是兩週歲內判給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給母親撫養。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哺乳期(2歲以下)的一般由母親撫養,但也不是必須母親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樓:如實的愛

三歲之前的寶寶,都有是會判給女方的,3歲以後,就會徵求小孩的意見的,小孩說要跟哪個,就會判哪一方。

5樓:

按照你的描述,婚姻法規定三歲的小孩也就是兩週歲的孩子是優先判給女方的,因為孩子只有跟著媽媽才能得到更好的照顧!

6樓:可愛de蜜糖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7樓:

歲之前會無條件判給女方

婚前協議中:若雙方離婚,子女必須無條件歸屬女方,除非女方放棄權益,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需不需要公證

8樓:達貝妮

不可以公證的,可以簽訂協議的。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9樓:小眼探花

一、既然是協議,就要雙方協商一致。

二、若雙方有不同意見,這樣的協議需重新變更。

10樓:

不需要公證,但是可以公證,更加有效力。

協議中這樣約定子女的撫養權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合意了簽字就行。

11樓:徒步朝臺

可以去公證的,婚前簽署協議,只能是雙方之間對婚姻沒有信心的表現,建議你們在瞭解瞭解對方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進入婚姻的殿堂。

12樓:匿名使用者

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了,

13樓:的確很次

什麼協議不公正 沒個見證人什麼的都不行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女方無條件撫養怎麼辦

14樓:李建成律師

哺乳期離婚孩子一般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5樓:乘昕樹

通過法院,他會把孩紙給有能力扶養的一個

16樓:

哺乳期一般歸女方。男方需支付撫養費。

《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哪些離婚條件孩子才會判給男方

17樓:特特拉姆咯哦

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瞭解,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都會充分考慮各種有利於孩子生長的因素,整理出以下兩方面內容,供您參考:

一、以下是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一)一般情況下:

1、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二)特別情況下:男方可主張2週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關於孩子撫養,法院一般會考慮這些因素: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以下是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女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攻略是什麼?首先,女方要了解在哪些情況下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其次,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要求把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判給自己;最後通過蒐集證據支援自己獲得撫養權。

(一)一般情況下:

1、哺乳期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對女方最有利的條件,一定要派上用場。

2、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3、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4、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5、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二)特別情況:女方要求兩週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女方可以尋找證據支援自己獲得撫養權:為了得到孩子撫養權,女方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以上列舉若是對您有所幫助,請順手點選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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