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是不是有老年人共同生活多年而自動獲得婚姻關係的規定 具

2022-05-04 05:38:10 字數 4859 閱讀 2928

1樓:上海楊律師

是的,有的,如果是2023年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既然按事實婚姻處理,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去世後,其個人財產就由配偶、子女、父母依照法律繼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樓:吾本漁樵

新《婚姻法》頒佈後已經取消了實施婚姻的規定,凡是沒有登記結婚的,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兩人不論共同生活多少年都不可能成立婚姻關係。一方去世後財產由各自兒女繼承。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無規定,樓主所說是同居關係,無法自動獲得婚姻關係。

一方去世後如果兩位老人財產混同,應當先進行析產,分離各自財產。各自財產由各自子女繼承。當然,如果當事人立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併成立的情況下依照遺囑繼承。

老人晚年與我共同生活多年,有退休金,其他子女要付贍養費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5樓:j你i是我的命

父母過了六十歲,無論是否有能力生活,兒女都必須要履行贍養的義務拿出相對應的撫養費用!

6樓:律問問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贍養老人屬於法定義務。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最後!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

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請問在婚姻家庭法中有沒有明文規定事實婚姻。是怎麼規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法》2023年修訂以後,我國的婚姻法中並沒有規定事實婚姻了,但為了解決以前存在事實婚姻的情況,有一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事實婚姻,簡而言之,是指符合結婚法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實,無夫妻之名。事實婚姻作為法律婚的衍生物從古羅馬的時效婚到日本的內緣婚在東西方文化中均廣泛存在,並延續至今。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承認與保護也是由來已久的。

儘管新中國成立以後制定的1950年及1980年兩部《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司法解釋中,曾經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採取有條件承認的態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將其視為非法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歷次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循著從相對承認主義到不承認主義的軌跡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自建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以前。承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並予以保護。

第二個階段為: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確立了逐步從嚴,最終取消承認事實婚姻民事效力的時間表。

根據這一時間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

」第三個階段為:1994年2月1日以後。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以後,所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均按非法同居對待,事實婚姻不再具有民事效力,但事實重婚者仍須承擔刑事責任。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的批覆中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

此次在對現行婚姻法的修訂討論中事實婚姻也是熱點問題之一,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迴避了事實婚姻,未作任何規定,既未將其列入無效婚姻制度,也未承認其民事效力。顯然是對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事實婚姻規定的肯定。筆者認為,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形成時間為標準,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作出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劃分,缺乏科學性。

修改婚姻法時,應當恢復事實婚姻的提法,承認它的婚姻性。現行的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既不符合中國實際,也與國際上對婚姻家庭關係重內容、輕形式的實質保護主義相左。而且造成了民事法律與刑事法律概念上的混亂與司法實踐中法律規範的不一致。

非法同居作為一個法律名詞的提出,違反法律邏輯。就法理而言,法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無婚姻關係者同居的規定,既然法無明文規定,何來非法?

退一步而言,如果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被認為非法同居,雙方之間就無任何法律關係,當然也無婚姻關係,即使訴訟至法院,也只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而已,無婚可離。在民事法律規範中得不到承認的非法同居,在刑事法律規範中也不應當受到懲罰,因為,重婚罪的構成必須以犯罪主體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為前提,所謂事實重婚者首先應確定在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中至少有一個是事實婚姻。既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能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那麼,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就不可被認定為事實重婚,顯然,當一個法律概念的前提不存在時,這一概念在邏輯上就無法成立,同一個行為在法律上不應當產生兩種互相矛盾的結果。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方面,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所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均按非法同居對待,事實婚姻不再具有民事效力。另一方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當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其結果,使那些因各種原因未能依法進行結婚登記者,在民事法律規範中得不到承認與保護,但若其為有配偶者則在刑事法律規範中要承擔刑事責任。

換言之,一個有配偶的人,未經結婚登記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無婚可離,在刑事上則有婚可重,這的確匪夷所思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 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還有,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能算是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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