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過了換領新駕駛證怎麼辦

2022-05-17 19:21:26 字數 7637 閱讀 3332

1樓:炫酷小畫家

駕駛證過了換新駕駛證的時間,如果不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可以正常換證。如果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駕駛證被登出,需學習考試,考試合格才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相關規定如下: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2、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登出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蔘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3、第二十八條 吊銷和登出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資料保留兩年後銷燬。

2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了審驗的日期一年內還是可以審驗的,審驗是在記分週期結束後的三十天內進行的。而記分週期是從初次申領駕駛證的那天起計算的,12個月為一個記分週期。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3樓:烏山雪花大如席

一年內還是能正常換證的,儘快去車管所申請換證。

駕駛證是車管所發還是交警支隊發?

4樓:匿名使用者

駕駛證是車管所發放的,但車管所是交警部門的下屬單位,所以有的駕駛證顯示核發單位是車管所,有的是交警支隊。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髮、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5樓:烏山雪花大如席

車管所是交警支隊下面的一個部門、視窗,現在的駕駛證上面的章都蓋交警支隊的章(應該就是這樣的),而原先沒有統一的,有的地方蓋車管所的章。

6樓:五阿哥金牛

駕駛證是公安部屬下的車輛管理所發放。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

駕駛機動車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缺少這種技能的如果隨意駕駛機動車,就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具備安全駕駛技術的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這種允許的證件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駛證是一種「許可證明」。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駕駛證的核發來實現的。這表明了獲取駕駛證是一種具有一定格式的行為,必須有專門機關來核發。在國際上,對駕駛證的定義為:

「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檔案」。(摘自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關於勸告汽車司機批准方式的最低統一規則》)

國內對駕駛證的定義為: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後,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7樓:匿名使用者

車管所是發放駕駛證的機關單位,

8樓:管

我02年的過期老證是蓋車管所的章,今年新考的c1證是交警支隊的章(車管所是交警支隊的下級單位)

9樓:匿名使用者

駕駛證是由交警簽章才對吧!

10樓:手機使用者

老證是蓋車管所的章,新證規範用交警支隊的章,車管所是交警支隊的下級單位。

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證扣分嗎?

11樓:南非烏雀

不一定扣分。如果在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扣分。

具體扣分細則如下: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訊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菸、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12樓:微生物

不是的,如果你在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扣分。

具體扣分細則如下: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訊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菸、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換駕駛證需要什麼流程,重慶換領新駕駛證需要什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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