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嗎

2022-06-09 16:00:16 字數 5339 閱讀 2851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我們那一期的就有不少是企業人員(國企、集體企業的居多,但也有私企的),當然最多的還是企業退休人員、居委會的、教師退休了發揮餘熱的。

2樓:aa微湖來客

你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人民陪審員是幹什麼的?籤合同嗎,工資一般是多少?

3樓:金果

人民陪審員是依據法定程式產生的,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人員。通俗的說,就是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的非法院在編工作人員。

因此,人民陪審員一般是不和法院籤合同的,而且自行提交申請,並由法院遴選。這是一個**行為。人民陪審員一般沒有工資,但會根據誤工時間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標準各地沒有統一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應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應當享受的各項補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十九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差旅費支付標準給予補助。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期間,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照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參加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由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按照前兩款規定,給予人民陪審員各項補助。

第四十條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審判活動,被所在單位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層人民法院應及時向其所在單位,或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的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十一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必需的開支,人民法院應當納入當年的業務經費預算並及時向同級人民**財政部門申報,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各項經費應當單獨列支、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以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 選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在確定的名額範圍內進行。

基層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動員公民本人提出申請或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人選。

第十條 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需徵得公民本人同意後,方可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推薦其擔任人民陪審員。

公民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申請。

第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對被推薦和本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被推薦人、申請人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將審查後初步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名單及《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者《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送同級人民**司法行政機關征求意見。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推薦人、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會同同級人民**司法行政機關到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及本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確定人民陪審員的人選。 確定人民陪審員的人選,應當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民族的人員。

第十五條 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4樓:開心的金龍魚

人民陪審員是由人大任命的,不籤合同。

關於什麼樣的人可以任命為人民陪審員?

5樓:倪豫葉羽

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種陪審制度。廣義上講這種陪審制度應該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施行的,但是在不同的國家其具體的制度設定不完全一樣。

在我國,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週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在辦案過程中和審判員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也沒有陪審員的那麼複雜,學歷要求也沒有審判員那麼高,工資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審員也不參加案件的執行工作.

人民陪審員不單獨辦案,在普通程式中也不擔當審判長

6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的不充分,通過了司法考試應該更加有利於陪審員的工作。怎麼還以這個理由拒絕了呢?更何況,我國法律根本沒有規定說通過了司法考試就不讓做陪審員了啊。

具體你可以參考一下下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四條規定: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週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條規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直接走人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

一、由於用人單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4.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於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人可以同時和兩家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嗎?

8樓:劉

1.一個勞動者是否可以和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關鍵看兩家用人單位的態度,如果它們都沒有異議 ,法律上是允許的。如果其中一家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至於繳納社保,社會保險不同於商業保險,我國現行法律只支援在一處繳納社保。

9樓:長不大的林子

1、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單位要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就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動和同進行鑑證,現在勞動合同鑑證都是實名制的,都是全國聯網的,錄表的時候,需要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重複是不可以錄到電腦裡的,所以不可能同時和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社保同理,不可能同時繳納兩份社保的稅的。

10樓:

關鍵看兩家用人單位的態度,如果它們都沒有異議 ,法律上是允許的。如果其中一家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於繳納社保,社會保險不同於商業保險,我國現行法律只支援在一處繳納社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1樓:生活達人小鄭老師

根據相關規定,一個人不能夠同時服務兩家公司,當然了,如果兩家公司願意的話是沒有問題的。

12樓:逍遙觀人生

一個人可以同時和兩家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只要有能力籤10家也可以

13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而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14樓:張鈺濤

這個問題暫時還沒有確切的答案,你可以在等等其他人回答,或者自己去網上搜搜,貼吧論壇之類的地方看看,也許有人知道。

15樓:好明天會更好的

在這家公司,已經辭職,但是勞動合同還沒有解除,可以和其它公司籤,合同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和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也可以異地上社保,繳稅當然也可以。不過異地上社保對你沒有任何好處,因為你花了2份錢。你可以與其中一個公司協商,將社保折為現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社保肯定不可以同時繳納,因為全國都是一人一號的;

稅的話可以同時扣除,即使你不想扣,國家也會去查。

合同也是可以一起籤的,但是你自己要考慮以後產生的麻煩。萬一有什麼問題,會出現互相推諉的問題。

很多情況下,都是開始大家搶著要,出了意外,大家往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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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沒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賠償嗎?怎麼賠償?謝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