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公房承租人,上海公房承租人如何變更?

2022-06-17 10:00:56 字數 5479 閱讀 3032

1樓:滑水風

原告及委託**人陳微,被告委託**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

原告與父親長期共同居住,且為同一戶籍,現父親已經去世,根據父親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父親承租被告管理的位於本市xx區xx號的房屋應由原告繼續承租,因就此問題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現起訴要求將上述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為原告,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不瞭解原告是否與其父親(即承租人)在此長期居住,如自行將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原告,可能導致被告與原告兄弟姐妹之間發生糾紛。

經審理查明,坐落在本市xx區xx號房屋被告管理的公房,原由原告父親承租,雙方簽訂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約定: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即承租人)外遷或死亡,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原告與父母長期在上述房屋共同居住。

另查:本市xx區xx號只有原告與父親、母親及其長子的戶籍。現原告父母均已去世。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父親簽訂的房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合同明確約定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它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父親及與原告同一戶籍的原告母親現均已去世,同一戶籍的原告之子尚未成年,原告現依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繼續承租房屋,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援。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為原告辦理本市xx區xx號房屋的承租手續。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負擔(於本判決後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於本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xx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 xx

2樓:壯壯愛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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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上海公房變更承租人辦理流程

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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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兩年前去世了

戶口冊上還有幾個空掛戶口

回答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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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承租人如何變更?

3樓:神馬時候的事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經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後,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公房承租人注意事項

在確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與繼承的問題就容易解決了。但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權,和極其有限的處分權。而且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而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許可權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4樓:司白風

陳志群律師答覆:《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明確規定:「公房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可見,在未發生承租人死亡、遷離、變更租賃關係等法定承租戶名變更的情況下,經同住人協商,也可以變更承租戶名,但新的承租人應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的,可申請將承租戶名變更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順序書面確定一個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租賃戶名變更後,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5樓:壯壯愛旅遊

回答一、上海公房變更承租人辦理流程

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提問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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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我是同住人

承租人兩年前去世了

戶口冊上還有幾個空掛戶口

回答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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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珈藍醉佛

沒有上海戶口的能承租他母親的公房嗎

公房的承租人如何變更承租權?

7樓:神降

我的舅舅63歲,一直未婚,自己找了了外地打工的35歲單身男子陪伴了他有10年左右,現在他身患結腸癌晚期,欲把房產和10萬存款都留給那個男子。這個房子是姥姥姥爺留下的,屬於租賃公房,沒有辦理土地證。但承租名字是舅舅的,因為他未婚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老人去世後舅舅已單獨住了30多年,而且面臨拆遷

。他的四個姐姐哥哥對此提出疑問,認為他無權單獨處置老人留下的祖產,不應該把祖產全部給了外人,要求繼承自己的一份。請問,他的哥姐現在有沒有權利主張權益?

在拆遷前舅舅可以變更承租權給陪伴他的那個人嗎?據說遺囑變更承租權無效,而且,承租人死亡出租人(公家)可以收回房子。那麼,舅舅可以把承租權變更給誰,親屬,還是外人?

當房子面臨拆遷時,他的哥姐可以要求自己的權利嗎?如何要求。

北京市如何申請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資訊公開?

8樓:洛離白

一、公房承租人的認定與變更條件。

對這個問題的不同解決將直接導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關於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 第三,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問題主要出第三種情形中。

由於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意見。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當事人向**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以其他家庭成員存在異議為由不予變更,所以就一直拖著,到底誰是承租人的問題至今懸而未決。

變更申請人需要具備什麼樣的基本條件呢?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對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變更有關問題答覆的函》(京國土房管法字[2001]167號)提到:北京市人民**《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京政發〔1987〕109號)第12條第5項規定:

「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並新訂租賃合同」。作為代國家行使公房所有權職能的房屋管理部門,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109號檔案釋出實施後,我局也先後釋出了一系列規範性檔案,對公房租賃管理做了規定。

主要有:《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啟用〈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知》(市房經管字〔1991〕503號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啟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 5〕第172號)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啟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號)。上述規範性檔案明確了:

一)「外遷」和「死亡」是租賃關係變更的前提條件,即無論「外遷」和「死亡」都有可能產生變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二)「外遷」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後,不再繼續在原房居住。外遷後其戶口是否也一併轉移,應符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如因原承租人外遷而由符合條件的共居人承租其住房時,根據有關規定,應由有關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出租方同意後方可變更。

因此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二、對公房承租人的變更行為不服的司法救濟。

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2023年11月27日 京高法發[2003]350號)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對於直管公房承租人與**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對於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訴訟作為行政訴訟處理。

在公房承租人變更的問題上,不可避免地涉及直管公房租賃關係的法律性質和直管公房管理部門在直管公房租賃關係中的法律地位的問題。實際上,直管公房租賃關係是一種公法色彩很濃的特殊的關係,這種租賃關係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租賃關係。在直管公房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的資格、租賃的期限、租金的標準、出租人的許可權、出租方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由**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範圍被壓縮到極小。

以直管公房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如房管所為例,當事人向房管所申請變更,房管所經審查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就應當予以變更。房管所不可以象一般民事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那樣以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接受或拒絕的表示。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房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規定

1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 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 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 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 沒有其他住房。6 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 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公房管理部門...

公租房想要變更承租人,需要哪些要求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 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 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 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 沒有其他住房。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 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 原件及影印件 圖章 二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原件及影印件 四 戶籍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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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承租人的條件 1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 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 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 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 沒有其他住房。6 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關於以上六條,滿足其中一條則可以向產權單位變更申請承租人,關鍵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