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怎麼分配的,農村土地是怎麼分的,誰決定?

2022-06-27 06:00:06 字數 5704 閱讀 7733

1樓:東方底情

土地的分配上國家法律並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具體的分配方案由各地的村集體或者小組制定規則,一般的操作模式按照國家規定,承包期內固定,等承包期到了,再根據人口重新分配,這是目前的法律規定。但這一分配模式時間跨度太長,不是很公平合理。我所知的分配模式有兩種:

一是輪流讓出土地給新出生人口;二是部分地區留有備用地,專門用來為新出生人口分配土地,但中國人多地少,這一模式不具有普遍性。

所以你得了解清楚你們那是怎麼分配土地的,如果按照你們那的分配規則你沒有得到應得的,那肯定不行,如果大家都是按照一個規則分配到了合理的土地,那肯定也就相對公平了。

以上回答是個人的見解,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2樓:怒風之魂

土地補償費包含三部分,原則上按以下規則分配:

1、土地補償費:也就是拿了你的東西要給錢。因為土地原來是集體所有,所以土地補償費是歸集體所有,然後怎麼使用那也是村集體的事。

2、安置補助費:沒了地就要解決村民的生活問題。分配的原則就是,誰負責安置給誰,如果不統一安置,就分給個人。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地上種的、建的東西的補償。因為這些東西都是村民個人的,所有這部分補償分到個人手上。

對集體內部如何分配,屬村集體內部自治事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均未具體規定內部分配標準。但有的地方可能自行做了規定,要求全部分配到村民個人或者其他分配比例,這個需要查閱當地檔案。

參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農村土地是怎麼分的,誰決定?

3樓:澀錦無弦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十二條 發包方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權利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4樓:拱桂枝利嬋

農村土地承包的具體原則、程式根據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執行。

1、發包方和承包方: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式: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按家庭農業人口來分配承包土地,對大家都很公平,不能因為你家可能面臨著總承包面積會減少就覺得不公平。比方說,有的家庭因為家庭成員大舉外遷,只剩下少部分成員從事農業生產,如果按你的邏輯,仍然保留原來承包的大量土地,而原來沒有分配到土地的農業人口,是否就該永遠不參與分配呢?顯然不對嘛。

從第一次家庭聯產承包到現在,農業人口成倍增長,人均分配的承包土地客觀上說普遍在減少,也不是你一家這樣,所以,只能說資源有限,要懂得珍惜。

別人有放棄分配的自由,也有要求分配的權利,法律上來說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但是,我國的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二輪承包好像是2023年的事吧,也就是說,你現在承包的土地經營期限還有十幾年,在這十幾年內,他們是分不走你的土地的,放心吧。

6樓:柔情少女攻

我戶口一直在孃家,婆家沒有地,孃家也不給分,那怎麼辦啊

7樓:熱巴

是不是以村組說了算1還是我們大家開會解決

8樓:周正律師

農村承包地30年不變

現在農村土地如何分配?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村裡只能按一個人戶口分田地。老婆孩子能不能分到田地,要看你的妻子的戶口歸屬地,要是和你戶口同一屬地,就有權分到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2、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3、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4、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5、你肯定能分到地,至於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們村裡有多少地,原則上應當是村集體所有成員平分。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土地分配依據原則:

(1)依法依規、規範操作。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後遺症。

(2)按戶確權、保持承包權穩定。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

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後,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

(3)試點先行、有序推進。採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辦法,試點選擇由各地自行確定。可以在已流轉或正準備流轉的土地先行著手,也可以選擇不同型別的土地進行試點,對承包關係比較清晰,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進。

(4)分類指導、民主協商。根據平原、丘陵、山區及民風民情等特點,分類實施,不搞統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在積極引導、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組內村民大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統一部署、分工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統一部署,各相關部門明確責任,圍繞「四個中心」,即確權主體以農民為中心,登記頒證以村組為中心,改革責任以縣鄉為中心,監督指導以省市為中心」,上下協調,橫向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10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土地補償分為生產安置費和青苗補償款。一般是由你們所在的組決定分配方案的。

2、你在a地有土地,那麼相應的,如果你在b 地承包了土地,那a地的土地應該交還。但因為30年不變,所以你在b地分不了土地,你a地也不用交還。

3、如果你進行了安置,享受了養老保險政策,那麼,你就農轉非了,無論ab,你都沒有資格享受承包權了。

4、如果你沒有享受養老保險政策,承包期到後,在a地你沒資格承包土地,但在你戶口所在的b地,就可以承包土地。

5、另,房屋與土地無關,補償款安置費你和當地的人一樣享受。

11樓:

推進戶籍與農村集體土地股權分離-促進農業用地私有化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但不是農業大國。憶往昔,我黨帶領全國人民通過艱苦的革命鬥爭,為廣大農民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解決了四萬萬同胞的吃飯問題。但是隨著全球工業化的浪潮,農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的表中逐步下降。

農業收入佔農民收入的比重已經很小。

目前我國實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產到戶。雖然解決了種地積極性的問題。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對我國升級成為農業強國是非常不力的。

家庭聯產承包導致我國土地更作者的作業面積非常小,一戶只有幾畝地。有的一戶甚至有幾塊地。非常不利於機械化作業。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單純的靠農業耕種來買足農民生活的需要以及是很不現實的事情。種地的純利潤一畝地只有一千有餘。試問,幾千元的年收入如何滿足農民一戶的生活需要。

在當前這種情況下,收入高的根本不屑於土地帶來的那點收益。直接與原集體脫離。中低收入人群雖然進行農業耕作。

但是往返於耕種與非農收入之間。種地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已經成了雞肋。食之無味,仍之可惜。

農業耕種的播種施肥打藥,灌溉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已經成了拖累。通過戶籍與農村集體土地股權的分離。固定每戶的股權比例。

經過確認永遠不變。通過股權交易的形式促進土地集中。

農業耕種的機械化,土地集中的情況下。能夠實現耕作的高效化。對於耕作效率的提高不是一點。

通過集體土地股權交易農村的精英人群,可以用賣地的第一桶金,進行創業。為國家經濟的發展注入生力軍。有很大一部分中高收入的年輕人,在缺少父輩的資助的情況下,要在城市發展,在城裡安家落戶。

通過土地買賣,有很多年輕人可以利用賣地款直接在城市首付買房。對房地產的發展也是一個不錯的機會。

更有利於城市資本向農村轉移,大城市的資金量是很充沛的。通過土地買賣。社會上的閒置資金直接轉變成流動資金,為國家經濟迴圈注入新鮮血液。

通過土地買賣形成大的地塊,農村村組集體要辦的事情也有了牽頭人。

當然在農村股權轉讓前對農村土地在集體內進行一次重新分配提高農村集體土地股權土地數量的精準,對買賣雙方的土地轉讓能夠達到很有力的促進作用。

人們的需求是多樣化的,有的資本需求高風險高利潤率,但是有的資本卻尋找穩定的收益。有的人喜歡大城市的喧鬧,有的人想過田園生活。長久以來中國的土地制度過於僵化,一直是農民進城。

農村人口城市化。非常不利於城鄉間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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