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問題,關於辭職期限的問題。

2022-07-30 05:55:19 字數 4858 閱讀 6379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如果不想鬧僵,就寫一些如工作地點離家遠,家庭產生矛盾不得已離職之類的理由,再說說自己其實不想走,對公司有感情,這麼做實屬無奈之類的話。

具體用什麼理由,得你自己根據自己情況想了,這個別人幫不了你

不過如果按照勞動法規定,你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公司應在你離職後15日內為你辦理完畢一切檔案、社保手續。

其實現在公司扣不住人了,如果不辦理檔案、社保手續,你可以仲裁,一樣會要求公司辦理;社保不給你做減少,公司每月還得給你續,白花錢。如果你沒有檔案和社保,那你不來上班,公司更拿你沒脾氣了。

按我的經驗,通常情況下,員工提出離職,一般公司都會盡快辦理,因為人家已經想走了,強留一個月也沒有工作效率的,還得發工資,不值得。

2樓:匿名使用者

急的話先與用人單位協商看能否馬上解除。用人單位不同意的話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得提前一個月,也就是說您現在發通知的話一個月後可以離職。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在提前一個月告知後的單方解除權。

關於辭職期限的問題。

3樓:運動用品鑑定

「不論有無合同,按法規都是要30天內才能批准辭職的。」這個正確!

你那份是有效合同來的,只是你那公司把2份都收起來,是他們的做法違規。

你現在辭職至少要提前30天才能批准辭職,但現在問題是那公司把你那份合同也收起來了,它到時不賠償、不批准你也可以的,所以這時你辭職一定不要把關係鬧僵,不然吃虧的是你呀。

4樓:東方大律師網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財務人員辭職問題

5樓:泠少主編網

一、會計移交時,賬、表、據要一同移交給下任會計,由下任會計連續使用和保管,保持會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二、會計移交時,要把使用過的收據存根及未使用的空白收據、財務章一同移交給下任會計,加強收據的專人使用管理。

三、會計移交時,要根據往來明細賬和銀行存款明細賬認真核對往來款項和銀行存款數額,確保賬實相符,移交真實。

四、會計移交時,上級部門必須派人進行監交,會計移交時,上級部門須派人進行監交.

五、會計移交要健全手續,移交時要登記會計交接表,註明移交賬、表、據數量,未使用的支票及收據號碼、現金、存款餘額,當期財務報表以及借款、應收款、應付款等明細表要一同移交,並經交接雙方及監交人簽字,明確雙方的責任,避免移交時無手續,過後互相扯皮的現象發生

6樓:匿名使用者

財務人員,同其他員工一樣,可以提前30天提出離職,公司應該在30天內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由其他的財務人員來進行工作交接並填寫交接單,但是不需要進行審計。如果公司方面故意拖延,不進行交接,財務人員應該和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公司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可以和當地的勞動部門取得聯絡,要求勞動部門介入,但是一定要記住,無論如何,都必須交接之後才能離職,否則萬一被人陷害,說不清楚就麻煩了。

7樓:主持人

回答您好,我正在幫您查詢相關的資訊,馬上回復您。

提問回答

1、如果管理合同,還要交接所有合同,井核對金額;2、以前年度的所有憑證、所有賬本;3、財務章交接;4、將銀行對賬單和賬目上進行核對;5、交接發票,井核對數量;

6、交接最近3年的納稅申報底單;7、公司的進出貨往來有關的賬本,有利於瞭解進貸成本和渠道路財務章交接。8、交接現金,並和現金賬進行核對;

9、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有關交接報告,雙方、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

提問這些沒有交付,現在出現問題需要配合解決回答那是要配合的

提問她不配合,能有什麼辦法呢

回答用法律手段

提問可以起訴嗎

回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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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領導和幹部們需要做離任審計。

財務人員也作離任審計也是可以的,不過和人家要辭職沒有關係,到日子人家要辭職走人你是沒有理由阻攔的,但你不能因為離任審計沒有結論而不允許員工離職,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不是還要做交接呢嗎,交接人在簽字之前要確認清楚的啊

關於辭職問題

9樓:

樓主,首先請容我問幾個問題:簽了合同嗎?當時交押金時有收據嗎?

如果有則好辦,你可以再次提前30天提交辭職樹面申請並以電子郵件/特快專遞/**信/電子傳真/e-mail等有回執的形式發出,只要要你的申請通知滿30天后就不管公司批不批准你都可以合法離職並要回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及社保等(至於押金嘛,公司收押金本就違法了,相信他們不敢一而再再而三的明知故犯吧)!如果公司真敢扣押你工資及社保等,則你可以依法向大、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及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到時法律會給你滿意的答覆的(有的賺啦),其實該公司收你押金早就違法在先了,再加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押勞動者的社保資金,如公司沒和你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則你還可以獲得自2023年1月至今的幾個月2倍於每月工資的經濟賠償。不過在提交辭職報告或訴訟前建議多收集些能證明你和公司勞務關係的相關資料/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廠牌/服,出勤記錄,社保卡,或者勞動合同書和押金條等為妥,因為法律是隻講證據的!

具體請參考以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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