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的限期的問題,關於要約的限期的問題

2022-08-09 06:15:16 字數 510 閱讀 6897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間,亦即受約人得以承諾的期間,簡稱為承諾期間。簡單講,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時如果規定了有效期限,那麼受約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做出承諾,承諾才有效,合同才能因此而成立;反之,則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講指向的是一個期限,也就是做出的承諾為有效的期限。

比如,a向b發出購買1萬元鋼材的要約,同時希望b能夠在3日內做出明確的答覆,過時不候。那麼,我們可以認為這裡的「答覆」就是指承諾,那麼要約的有效期限為3日,這個期限內要約不能撤銷,當然3日之後要約自動失效。因此,3日內b所做的承諾,一旦達到a,則承諾有效,合同成立。

當然,3日之後,b再行承諾,只能視為b對a的要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令你滿意。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的有效期就是超過一定期限要約自動失效,如必須在10日內予以答覆等等;

承諾無有效期,承諾到達對方時生效,同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是無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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