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人過世遺產繼承順序,老人去世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如何分配的

2022-08-18 09:50:16 字數 6441 閱讀 7411

1樓:謙少初成長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丈夫去世以後,妻子和兒女在繼承遺產的時候,首先,應當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定為遺產,而應分割成屬於妻子所有部分和屬於丈夫所有部分。然後,將屬於丈夫所有部分列為遺產範圍,由妻子和兒女協商分配。分配的時候,當然要按繼承順序,應當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扶養、贍養義務的情況和繼承人中有無未成年人、生活上有無困難,是否需要贍養等,酌情作出適當安排。

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但是,被繼承人死後所立的嗣子,沒有共同生活,在經濟上沒有任何往來,未盡過贍養義務,也未形成收養關係,無權繼承遺產。關於死者的債務,在原則上子女可以不負責任。

2樓:律師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也就是你跟你老公的夫妻共同財產你跟你老公一人一半,你老公的那一半跟他的婚前財產由你,你婆婆,還有你兒子三人平分。

老人去世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如何分配的

3樓:華律網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範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才會考慮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老人去世後,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所有子女都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都過世了,其遺產如何繼承?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在死者之前故去,那麼就是沒有合法序列繼承人,這樣情況下死者遺產有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所有。

如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有人是在死者死亡之後過世,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辦理代位繼承或者或轉繼承手續。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有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所有。

《繼承法》規定: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沒有合法序列繼承人,這樣情況下死者遺產有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所有。如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有人是在死者死亡之後過世,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辦理代位繼承或者或轉繼承手續。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7樓:

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都過世了,依據實際情況,其遺產繼承可由四位子女發生代位繼承,或四位兒女和其它扶養人共同繼承兩種情形,分配比例四位兒女均等或不均等分配,主要考慮有無其它扶養人或有無盡扶養義務等情況,繼承房子的繼承人,按比例給予其他繼承人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樓:高陣

通過代位繼承來處理。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9樓:

有沒有轉繼承人?都沒有了就是無主財產了,應該收歸國有。當然現實裡沒有部門管,你就佔著住就是了,等拆遷也少不了你的補償。

婚後夫妻一方去世後,請問財產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確定出遺產的範圍後,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1135)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另一方 孩子 父母

父親去世,沒有立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還是子女

12樓:腦小胖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如果當事人父親沒有立遺囑,過世後遺產就應該由當事人父親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

13樓:大肥狼的老婆

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擁有等額繼承權。

但是配偶跟子女和父母不同,配偶除了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外,如果有共同財產,需要先把屬於配偶的部分共同財產分割給配偶,剩下的屬於被繼承人的部分財產,才能算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這部分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每個人都繼承相等的份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14樓:在滴水洞喝飲料的徐盛

沒有遺囑,也沒有遺贈協議,按法定繼承分割死者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配偶死後,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但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具體又是如何分配呢?

15樓:

如果沒有遺囑,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再按法定繼承分割,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例如,妻子死後先分一半給丈夫,剩下的一半再由丈夫、子女和父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這裡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裡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

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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