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了,老闆不讓走

2022-09-09 07:25:15 字數 673 閱讀 2975

1樓:魏巍律師

你好!勞動合同沒有自動續簽一說,但是勞動關係卻不會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的,只要勞動單位用工,從用工之日起你們之間就是勞動關係,所以你們之間的合同雖然不能自動續簽,但你們之間得到勞動關係卻自動存在的,既然你們之間是勞動關係,那麼按照正常的程式,你當然不能隨時走,按照正常的程式你必須提前30日提出辭職,30後才能離職,你的情況,你著急走的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用協商一致的方式來解除,建議你和老闆商量,你手上的籌碼有:用人單位不籤書面合同需給勞動者不籤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上述籌碼,你可以不要雙倍的工資,並儘快的做好交接工作,但單位必須答應你提前放你走,並積極配合你轉社保。

至於轉社保,單位是要配合的,是要以單位的名義出證明的。

你看著吧,看看自己的籌碼,儘量和單位協商一致吧,如有疑問請追問, 滿意請採納,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不存在自動續簽的說法。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老闆怕你才對。

社保證明,只要你有新工作了,你書面要求,老闆不敢不開,不開的話,你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罰死他。

3樓:

您好!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以其為理由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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