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辭職才不得罪老師,怎麼樣辭職不得罪老闆

2022-09-25 10:40:09 字數 5234 閱讀 1498

1樓:

我建議你直接去找師,告訴他你辭職的原因,說得委婉一點,老師不會對你怎麼樣的,我以前也這樣做過

2樓:匿名使用者

我給你個例子 我班上有個語文課代表,看不得老師,不想當,借期末考試沒考好為理由說辭職,這招還不錯,你數學借某次考試沒得第一或者考差了為由,說自己還得努力,以此辭職

3樓:楚告

讓家長跟老師說,他們更會處理這些事。

我當課代表時是兩個人分擔的

4樓:

首先你得發現有沒有人願意當這差事,告訴你,老師其實關心的是有沒人當,如果有,你就主動和老師說誰誰想當,你覺得他當會比你當乾的更出色等等就ok了

怎麼樣辭職不得罪老闆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帶情緒的離職,告知老闆要離職時要注意幾點:

不要當著大家的面,最好是跟老闆單獨約在辦公區會議室不要說公司的壞話和他的壞話

言簡意賅,找一些客觀的他不得不接受的原因(比如公司掙得實在太少,你就說特別的需要錢,想換個公司多掙錢;比如沒什麼發展,你就說這個環境已經很熟悉了,想闖一闖;但是別用懷孕這樣的理由,如果新公司背景調查,你就慘了)。

如果確實是想好了肯定要辭職,準備好電子版的辭職信,談話後就發給他(紙質的不行,他也許會跟你談話最後讓你收回)。

明確離職的時間,讓人家有準備開始招人。

如果你老闆還算是不錯,或者甚至是父母的朋友推薦的,有一定的關係,為了不得罪人,也要提前和相關的長輩說一聲,不要太沒有人情味了,該好好工作還是要做好工作,心不要浮躁,越是最後離職的時刻,越要做好,留下好口碑。

差不過就是這些吧,不清楚的可以私信。

祝你成功~

怎麼辭職不得罪人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職場縱橫術劉聰

辭職後,用這3種方式退群,才叫聰明人,有面子還不得罪人

9樓:喵喵傑克遜

你寫一首詩讓他看不懂,他礙於面子又不好意思問你,只看得懂辭職書三個字而已,比如:

辭職信長江之水向東流,一去不復還,我心向明月。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不及汪倫送我情,猶如花開又花落,唯有聰明領導看得懂,請批准

10樓:匿名使用者

誠信最重要,幹嘛要這麼急急?理由?好奇怪,沒有理由你辭什麼職,說出你的真實想法,待帶出新人或招到人再走,將來你還有很多地方可能需要他的幫助…

11樓:ps完美謝幕

你說現在想換個環境...換個行業試試看...畢竟自己還年輕嘛~

12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機會讓他把你辭了不就行了 ·

該如何辭職,又不得罪老闆

13樓:呈擠死漢

辭職又不是什麼錯事,又有什麼好得罪的呢?你和老闆說因為家裡的原因要換工作唄,或者因為要搬家,離得遠不方便啥的,反正隨便找個理由辭了就可以,不行就直說!又不是什麼錯事,哪來的什麼得罪?

老闆如果真心為你好,你有了更好的前途也會為你高興的!人都是往上看的,不能因為老闆對你好你就不好意思辭職了!不能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14樓:

把辭職原因撤自己身上,這樣就行了,酌情寫

15樓:

首先要感謝老闆

然後要如實的說出自己真心的想法

如果你真的想離開最終一定會和老闆是站在對立面的,所以很多事情上無所謂了

其實,這種事情你簡單了 任何事都簡單了,沒有那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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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 依據 勞動合同法 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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