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的法律定義,惡意串通的如何認定「惡意串通」行為?

2022-10-16 09:05:12 字數 5067 閱讀 7906

1樓:華律網

出賣人一房二賣,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出賣人與後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前買受人利益的情形,該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但惡意串通是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需要依據當事人表現在外的行為等客觀情況,結合交易習慣、日常生活經驗等對其主觀心理進行推定。一般情況下,認定惡意串通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一、後買受人是否盡到普通買受人必要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若買受人購買現房卻不實地考察房屋、不瞭解房屋居住使用情況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主觀上對侵害先買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過失。二、審查房屋實際交易**,後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了合理對價。

若合同約定的交易**明顯低於市場**或者明顯低於在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交易**,則可能存在惡意。三、審查具體的交易方式、過程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是否完整詳盡。四、審查交易雙方的關係、後買受人的身份、交易雙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經濟往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是學法律的吧,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就我做法律工作的來說,還沒看到過。惡意屬於一般語文意義上的用詞,其通常意義用樣可以用在法律上。從漢語詞義上講,就是明知而故意去做不應不應該做而故意去做。

比如別人賣給你一部新電腦,市場價通常要6000元左右,但是賣給你的人只要2000元或1000元,你在購買電腦時就不屬於善意,而屬於惡意購買。法律不會保護你。

惡意串通的如何認定「惡意串通」行為?

3樓:手機使用者

惡意串通行為本是大陸法系的特有概念,但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對其也有所涉及。包括《合同法》在內,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未對「惡意串通」作出明確界定。那麼,如何認定「惡意串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是否「惡意串通」繫個人心理活動,對其認定應採取推定方式,在綜合分析相關證據的基礎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九條之規定,依照日常經驗、行為習慣等,根據蓋然性原則予以判斷和認定。當事人主觀心態如何,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關鍵,而主觀心態屬個人內心活動範疇,除當事人自行承認外,難以直接予以證實或查實,若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其基於客觀原因而導致舉證不能,進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不具備可操作性。

對於類似情況,採取推定方式完成舉證、認證則較為合理,即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日常習慣經驗,推理、判斷未知事實是否存在,並允許相關當事人進行反證、辯駁,只要存在高度蓋然的可能性,則可擇優判定某種事實,從而在最大限度內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證據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推定方式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僅限於難以用證據直接證實的情況,推定事實仍需以可知事實為基礎或以有效證據佐證,並且不因採取推定方式而免除當事人需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在認定是否「惡意串通」時,推定方式僅適用於認定當事人在實施某行為時是否故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對於當事人基於該行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仍需舉證。

如何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惡意串通」認定合同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一 、惡意串通」的含義。包括《合同法》在內,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未對「惡意串通」作出明確界定,通常說法將「惡意串通」定義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損害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觀心態是故意而為之,即明知某行為會損害他人權益,仍積極促成該行為發生或實施;二是為了牟取利益,即通過實施該行為可以獲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過減少支出而間接增加自身收益。

二、如何認定「惡意串通」。當事人主觀心態如何,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關鍵,而主觀心態屬個人內心活動範疇,除當事人自行承認外,難以直接予以證實或查實,若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其基於客觀原因而導致舉證不能,進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不具備可操作性。對於類似情況,採取推定方式完成舉證、認證則較為合理,即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日常習慣經驗,推理、判斷未知事實是否存在,並允許相關當事人進行反證、辯駁,只要存在高度蓋然的可能性,則可擇優判定某種事實,從而在最大限度內反映案件真實情況。

《證據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推定方式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僅限於難以用證據直接證實的情況,推定事實仍需以可知事實為基礎或以有效證據佐證,並且不因採取推定方式而免除當事人需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在認定是否「惡意串通」時,推定方式僅適用於認定當事人在實施某行為時是否故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對於當事人基於該行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仍需舉證。

5樓:築夢

《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無效合同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於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

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於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

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6樓:寒豆小姐

你好!需要提供合同簽約方存在惡意的證據,證明有欺詐欺騙行為,方可由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如何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惡意串通」認定合同無效?

7樓:築夢

《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無效合同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於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

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於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

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行為雙發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第三人

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一條 【無效或被撤銷後的處理】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人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被子**人利益的行為屬於

9樓:濟南程律師

**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權的行使必須以能夠達到被**人所希望的法律後果或者客觀上符合被**人的利益為目的,如果**人行使**權時,不夠謹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有損被**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就屬於**權的濫用。構成**權的濫用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人有**權,這是濫用**權的前提;(2)**人已經實施了**行為;(3)**人行為違背**權的設定宗旨和基本行為準則;(4)**人的行為有損被**人的利益。

惡意串通就屬於**權濫用的範疇,又稱做惡意通謀。是指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具備以下兩個主要特徵:

第一,惡意串通首先需要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惡意是相對於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後果,不構成惡意。

第二,惡意串通需要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存在著通謀,這首先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當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由此看,惡意串通必須串通各方為了非法目的而共同損害他人的利益,應負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請問惡意取得是不是合法佔有,惡意取得的範圍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第89條指出 第三人善意 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 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隱藏物 遺失物 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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