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相當因果關係說的問題

2023-03-20 01:45:05 字數 5196 閱讀 6953

1樓:天啟非末日

一個關於相當因果關係說的問題甲開槍故意殺乙,因為一個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丙中彈死亡,這是打擊錯誤,甲的開槍行為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可是根據相當因果關係說,這是一個三個要素的案件,即行為、介入因素、結果。介入因素異常性大(不可預見的原因),介入因素對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也大,得出結果和前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這是因為什麼?

是因為只要是一個有死亡的結果而不要求是誰死亡嗎?這樣子的話才能解釋成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為0.

就按你這個例子來說明。按照因果,乙前一世並沒有欠甲一命,因此甲想殺他開槍卻沒擊中他;而丙前世卻欠甲一命,所以這世甲的目標不是丙,卻因陰差陽錯擊中了丙。甲與乙因今生某些介入因素而產生仇怨,卻因前世無命債之因導致今生無**之果。

甲丙因前世**之因,與今生甲乙丙同時同地出現的介入因素,導致丙為甲所殺之果。怎麼會結果和前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呢?

2樓:丿carpe_diem丶

你問都問錯了,因果關係是構成要件符合性層面的問題。而打擊錯誤是主觀層面的認識錯誤,討論是否要負刑事責任的問題。不要把主觀客觀糅合在一起。

3樓:未知少年

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客觀上是否存在引起和被引起關係的判斷,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預見、能否預見沒有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人生是一個死迴圈,就像水。水化霧霧化雨雨語化水。

相當因果關係說,指的是什麼?

5樓:霓脦那些

相當因果關係(德語:adäquanz、英語:adequacy、adequateness})是法學理論中認定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一個學說,是指行為人行為與結果間要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才對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這在刑法上屬於構成要件的一環,也是認定民法上侵權責任的一個步驟。

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第一階段是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亦即符合犯罪之條件,如行為、情狀、結果),而在構成要件中,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倘若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則構成要件不該當,犯罪不成立。

因果關係的判斷,包括:第1步驟的條件關係,及第2步驟的相當因果關係。

條件關係。條件關係的判斷原則是:「若無行為a,則無結果b。」其等價命題(逆否命題)是:

「若有結果b,則有行為a。」由此可見,行為a乃是結果b的必要條件。除了作為犯以外,尚有不作為犯(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情況,即:

「若有行為a,則無結果b。」

上述條件關係的判斷,是一種「若…則…」的邏輯假設,因此會有事實關係(假設性因果程序)與規範關係(擇一競合)的問題,例如:

1、情況1:甲下毒達1/2致死量,乙又下毒達1/2致死量,2人所下的毒合起來恰好殺害了丙。此時,在自然科學的法則、經驗假設下,甲、乙各自的行為本來都不至於殺害丙,該如何處理?

這是事實關係的疏漏。

2、情況2:甲下毒達全部致死量,乙又下毒全部致死量,殺害了丙。此時,究竟是甲的毒殺害了丙,還是乙的毒殺害了丙,該如何處理?這是規範關係的疏漏。

因此,條件關係的判斷,必須結合事實關係與規範關係的判斷,先利用自然科學的法則、經驗去假設行為與結果的關係,再從法律的觀點,去期待迴避結果的可能性,如果行為與結果既有事實關係,又有規範關係,就是有條件關係。

條件關係的截斷與斷絕。

條件關係的截斷,例如:甲毒殺乙,但乙因毒性發作痛苦難耐跳樓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關,但非主因。(此時進一步涉及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條件關係的斷絕,例如:甲準備毒殺乙,但丙搶先槍殺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毫無關聯。

6樓:匿名使用者

相當因果關係說 又稱「適當條件說」。因果關係理論中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某一條件僅於現實特定情形發生某種結果,..

相當因果關係說在資產階級因果關係理論中具有決定性地位,為學者和審判實務所普遍採納。(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事物都有兩面性,一件事從發生起,就有著一定的原因,有的是陰差陽錯、有的是偶然中的必然、有的是巧遇、有的是故意等。所有這些就會產生一定的結果。就好比是一個人昨晚沒睡好,第二天到單位後,會因為心情、性格、情緒等一些因素,在同事或領導面前有著不一樣的行為或言論,導至別人對你採取不一樣的言行而影響你的前途。

這就是有因才有果的內在聯絡。

什麼叫做因果關係?

8樓:霓脦那些

因果關係是一個事件、過程、狀態或物件(原因)促成另一個事件、過程、狀態或物件(結果)產生的影響。

原因對結果部分負責,結果部分取決於原因。一般來說,一個過程有很多原因,這些原因也被稱為它的因果因素,都在它的過去。一個結果又可以是許多其他影響的原因或因果因素,這些影響都在它的未來。

一些作家認為因果關係是形而上學先於時間和空間的概念。

因果關係是一種抽象,表明世界如何發展,一個如此基本的概念,以至於它更適合作為對其他發展概念的解釋,而不是由其他更基本的東西來解釋。這個概念就像**和功效的概念。出於這個原因,可能需要直覺的飛躍才能掌握它。

因此,因果關係隱含在日常語言的邏輯和結構中。

在亞里士多德哲學的英語研究中,「原因」一詞被用作一個專門的技術術語,是亞里士多德術語 αἰ的翻譯,亞里士多德的意思是「解釋」或「對『為什麼』問題的回答」。亞里士多德將四種型別的答案分類為物質的、形式的、有效的和最終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原因」是解釋項的解釋項,而未能認識到正在考慮不同種類的「原因」可能會導致徒勞的辯論。在亞里士多德的四種解釋模式中,最接近本文關注的一種是「有效」模式。

作為反對理性主義的一部分,大衛·休謨認為,單純的理性不能證明有效因果關係的真實性。相反,他訴諸習俗和心理習慣,觀察到所有人類知識都完全來自經驗。

因果關係的話題仍然是當代哲學的主要內容。

科學對於有效因果關係的科學研究,最好將因果關係理解為時間短暫的過程。

在科學方法的概念框架內,研究人員設定了幾個具有實驗結構的不同且對比的時間瞬態物質過程,並記錄候選物質反應,通常旨在確定物理世界中的因果關係。

例如,人們可能想知道大量攝入胡蘿蔔是否會導致人類患上腺鼠疫。胡蘿蔔的攝入量是一個因場合而異的過程。記錄隨後發生或未發生腺鼠疫。

為了建立因果關係,實驗必須滿足一定的標準,這裡只提到一個例子。例如,假設原因的例項必須設定為在沒有假設原因的情況下假設影響相對不太可能發生的時間;這種可能性將通過經驗證據來確定。僅觀察相關性不足以建立因果關係。

在幾乎所有情況下,因果關係的建立依賴於重複實驗和概率推理。幾乎沒有比或多或少可能的因果關係更牢固地建立起來了。如果對立的物質狀態精確匹配,則最方便建立因果關係,除了只有一個可變因素,也許用實數衡量。

因果關係

9樓:華源網路

刑法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

危害行為是指對法益創設危險的行為。危害結果是指實害結果,指現實發生的結果,不討論假設的結果。因果關係討論的實害結果,是符合規範保護目的的結果。

每一個罪名都在保護一種法益,這便是該罪名及其罪行規範的保護目的。超出該規範保護目的結果,不能歸屬於行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

條件關係常考情形。

1假定的因果關係 前條件於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後條件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2重疊的因果關係 兩個條件都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3二重的因果關係 兩個條件與結果都有因果關係。

4不作為的因果關係 有a則無b 無a是b的原因。

5合義務的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沒有遵守某項義務,發生了實害結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該義務,結果仍會發生,也即不具有結果避免發生的可能性。

6阻斷救助行為。

7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的場合,行為人的先前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有因果關係並不等於有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係只是解決了犯罪客觀要件的問題,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還需看是否具備主觀要件,也即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相當因果關係說(三個要素案件:行為~介入因素~結果)對於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即使有條件關係,結果也不一定能歸屬或歸責於行為,還需要通過相當於因果關係說來判斷。

相當說用「介入因素標準」來判斷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先前行為製造的危險~介入因素製造的危險~實害結果。

1先前行為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介入因素異常性的大小。

3介入因素本身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在判斷介入因素三標準時,需要看題幹交代的情形是一般化的情節還是具體化的情景。具體情節則需要具體情景化判斷。

介入因素 1、自然事件 2、被害人自身的行為 3、第三人的行為。

注意前提:事實查明問題(在案件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只能適用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來處理,也即不能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

10樓:小楓帶你看生活

因果關係是一個事件(即「因」)和第二個事件(即「果」)之間的關係,其中後一事件被認為是前一事件的結果。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只有付出了一定的代價才能夠獲得想要的結局。因果關係便是如此,前因後果都有著很多的關聯。

佛教認為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因,也可能成為果,沒有絕對的因,也沒有絕對的果。

因果關係的特點

在因果關係發展的過程中,當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時,介入了另一原因,如果介入原因切斷了原來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只對另一介入前的現實情況負責,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後結果與前因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在判斷介入原因是否切斷原來的因果關係,一般說來需要考慮四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的大小;二是介入因素異常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四是介入因素是否屬於行為人管轄的範圍。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

11樓:小楓帶你看生活

因果關係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

因果關係是一個事件(即「因」)和第二個事件(即「果」)之間的關係,其中後一事件被認為是前一事件的結果。一般來說因果還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個現象(果)之間的關係。

因果關係的條件

不同法律關係上的因果關係是不同的,在生活中看二者存在因果關係,但在某種具體的法律關係中就不是,特別是在刑事因果關係中。

造成某一結果的產生的原因,要看這個原因是否能夠獨立或者說是百分之百的引起此結果的發生,如果不是,那就是多因一果,產生原因力的結合;因果關係有不同的種類,而每一種類的的因果關係產生的條件都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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