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培訓協議有效嗎 需要支付多少賠償金

2023-04-14 16:30:04 字數 978 閱讀 2644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賠償,培訓協議寫得很清楚,這個是上崗培訓。不涉及到商業秘密或者專有技術。

2樓:清一色

一、服務期的違約金賠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即下文中「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憊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四、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需賠償公司):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請專家回答 這樣的協議合法有效嗎

協議無效。合同法 第二條規定 婚姻 收養 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不能單純的以 合同法 的規定去判斷該份合同是否有效,同時我國 婚姻法 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而該合同的簽訂明顯的是以剝奪財產的方式來約束男方的婚姻自主權,所以我認為屬於無效合同。並且從此以後把月收入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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