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這樣寫不去公證有效嗎

2021-03-19 18:36:49 字數 5504 閱讀 2372

1樓:愛喝粥

公證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婚內協議應擔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合意即為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約定。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否則仍以共同財產清償。

4.如果夫妻之間有贈與房產的協議,如果進行了公證,該協議不得撤銷。

2樓:皆有可能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李保忠律師

可以不用公證即可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天生愛自然

有效。具體為:

1. 關於財產部分,對你們雙方,以及知情的第三方有效(對不知情的第三方無效);

2. 關於撫養權部分,如後期涉及訴訟的話,並不能必然地說完全有效,但如無意外(如工作或生活狀態極度不穩定,不利於小孩成長、教育的),小孩的撫養權基本會按協議執行。

3. 至於是否需辦理公證。辦理公證並不是婚內協議的必要條件,只要不是脅迫、欺騙的情況下籤訂即可。如對後期效力存在顧慮的,可考慮辦理公證、律師見證或由見證人見證簽字。

《婚姻法》節錄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陳溪

雙方簽字確認的,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後,效力更強。

6樓:匿名使用者

那財產協議書,在不公正的情況下也有效。婚前財產協議是兩個人對婚內的財產的一種分割方式,類似於一種合同,其不以公告公正的方式為成立要件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我仔細看了一遍,財產歸屬寫的清楚明白且有雙方的簽字和簽訂協議的日期,不去公證完全有效;不過,我認為以防將來婚變時引起財產分割糾紛,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字更好。

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不去公證處公正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真要到了法院是沒有用的。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沒去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9樓:華律網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後,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後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並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

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到房產歸屬時,我們往往會建議當事人由專業的律師幫助起草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然後前往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因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夫妻對婚內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如果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但是如果婚內協議中涉及房產的那部分我們進行了公證,即使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贈予方也無法任意撤銷該協議了。

雙方簽訂的請問婚內財產協議,不去公證處公證有效嗎

10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1樓:蠶她爸

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

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

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公證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願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12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只要是不違背法律規定,那就是有效的

但是公證之後的效力就更強一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自願、內容合法的都有效。公證書不是生效的要件,除非在協議裡有特別約定。

14樓:刺秦可尋

如果是為了規避最近將出臺的加名稅的話,暫時沒有好辦法,因為就算一方在協議中約定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得一半房產利益,這個協議也是單方可撤銷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要件,除非有兩份內容相悖的協議,就會以公證過的為準。

夫妻自願簽下婚內財產分配協議不去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6樓:濮陽王律師

不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證後的效力更強,可以直接作為訴訟的證據使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17樓:愛喝粥

不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完全自願,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該效力及於你們兩人之間,對外部發生效力(比如一方向外借錢,另外一方不能也協議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協議的存在)

18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法律效力 最好做個音像資料 以防反悔

19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但是最好做個公證,這樣才能保護雙方權利。有反悔的可能性啊。涉及財產問題,最好不要去考驗人性,很容易反目成仇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但是打起官司來還是公正過的更具有權威性

21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法院是不會支援這些無效條款的,所以最好找法律機構把協議內容給審一下比較好

婚內財產協議不進行公正有法律效應嗎?

22樓:光頭人蔘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

一、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

二、公證只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證明,有沒有這樣的證明與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無因果關係,就是說沒有公證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

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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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如果公正了,打官司時更方便一些。

23樓:一棵小白楊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可以生效。

拓展資料:《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效應,還是公正得好。

2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不要忽略了家庭以及正常發展,否則違背事實,公證也不管用,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對此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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