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工資問題?工作薪資問題?

2023-06-26 09:00:04 字數 3994 閱讀 7261

1樓:最粉嗒嗒

有。按合同月工資除以就是平均日工資,工作了幾天給幾天。

工作薪資問題?

2樓:當hr遇見家庭教育

你好!首先,試用期員工,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即可,單位之所以要求你提前7天應該是他們已經單位一直是這麼操作的,直接和單位人事說法定規定是3天就好了,人事都懂的。

其次,不管員工因為什麼原因離職,在職期間正常支付的勞動付出企業是必須支付員工工資的,所以以不提前7天告知為由不發薪資也是違法的。

最後,你薪資結算以1900元/月,這個你要和單位問清楚,還有你合同裡面是怎麼籤的,是不是寫的就是1900元/月,如果是的話,你只是口頭4000元/月,你這個很難辦,你就做了幾天,就不要花時間精力去弄這個事情了,好好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不然你和單位耗時間也耗不起。

關於工資的問題

3樓:齊爾大君雅

點選右上角的感嘆號!滿30級活躍到30就可以領了。

4樓:鄺倩闕代巧

當日,沒有上班只能扣沒上班的工資,法律沒有授權單位多扣就不可多扣,但不影想作出其他處罰。目前處罰明顯過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主管部門投訴!

5樓:鮮辭支念柏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公司是不能隨意苛扣工作人員的工資,如果太過分可以投訴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強中之王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現實中,公司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除了基本工資按月發放外,對於績效工資及其他補助、獎金並非一定是按月進行發放,而且對於基本工資,雖然公司不能隨意剋扣基本工資,但公司可以將一些剋扣款從績效工資中進行剋扣,例如遲到幾次扣績效工資10%等等。

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合同中關於工資的約定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水平。

關於工資的問題

7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8樓:奮鬥的瀾一

1、忍。

2、直接找老總談(同時有換工作的心理準備)

關於工資的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準。

從2023年4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由960調整為1120,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為9元。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3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所有無論是口頭的40元每天或1000每月都違反了勞動法,你可以要求賠償和補償。

再來: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希望對你有幫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1、同意一樓回答,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合同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你的工資,如果你能夠舉證實習按照40一天,並且公司方面表示認可,按多的算。

2、關於合同你不用擔心,只要你有證據證明為該公司進行勞動,該公司就應支付你相應的報酬,關於這方面的舉證責任在公司不在你。

3、天數按照從你上班之日起至辭退之日止,法律未規定辭退必須與書面方式,所以關於工作期限問題應在證據上準備充分一些,以免公司方面抵賴。

補充:按照法律規定你也可以向公司主張工作期間社保費用,雖然不多,但是蚊子再小也是肉啊。

11樓:律臨嚴達興律師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合同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0元/天的待遇只是口頭的,難獲支援,應按1120元/月計發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有關工資的問題

13樓:法邦網專家

維護和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破產製度立法的一項重要指導思想。企業破產法有關職工權益保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企業破產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業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向債務人送達受理裁定後,債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況。(三)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五)在破產清算程式中,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納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同時,依據本法附則的有關規定,企業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關於工資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全勤獎等,所以該公司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至於請假工資,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過一般情況下是不勞動沒有收入,所以請假期間一般情況是沒有工資的,至於扣發的情況,這要看該公司有沒有規章制度規定,如果有的話,還要看該制度是否對你適用。

法律依據》1、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關於工作問題,關於工作問題?

一看你個有抱負的人,也有能力,只是我不明白,你為什麼要辭職,為了女朋友怎麼跟辭職有關?成大事,才能讓你女朋友過的更好,你女朋友過的好了,你才能做更大的事,這本不矛盾啊,你得先平衡好兩者的關係,想清楚後再找工作比較好,不然還會犯同樣的事情。工作選擇方面我建議你不要好高騖遠,選擇適合自己的比較好,而是自...

請各位大蝦幫忙工作工資方面問題沒分不好意思這事急

你好!根據你的說法,你的學習期是不是指試用期呢?一般用人單位會創造出好多新用語,以規避勞動法。如果你的學習期指的是試用期的話,那麼用人單位經試用不合格的,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應支付試用期工資,不低於轉正約定工資的80 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你不合適,且不補發工資的,可...

關於找工作的問題,關於找工作的問題!

工資多少是很多求職者選擇換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對於求職者長遠的職業發展而言,一味的為謀求高薪而衝動求職是一種不正確的想法。要進入社會就必須踏出找工作這步,面試是不能避免的,其實面試沒什麼好怕的,就是一個彼此選擇的過程,有些面試官比你還緊張,你根本就不用去怕他的。有人說找工作就跟找物件一樣,其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