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日有寸進
1、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
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耐磨。
2、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
3、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滑畝物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二、開除的司法解釋。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式要件,即:
對職工信液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過程中,如果涉及到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開除的情況來處理的,這時是不存在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下,則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2樓:最強答題助手
予以辭退和給予辭退區別是乙個是正常,另乙個是處分。
予以辭退是(一)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法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不宜給予啟埋開除處分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賣手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矛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中旁嫌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3樓:若鴻才
予以辭退和給予辭退第一種是指員工申請辭退,公司同意,第二種是員工問題,公司主動給予辭退。
4樓:紫夜璇風
予以辭退,在語境上來說更為嚴厲一些。而給予辭退,則相對平和一些。
開除和辭退意思一樣嗎
5樓:孫麗巧
法律分析:不是。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滾殲一種處分。
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
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派友,致使大羨衝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予以辭退是什麼意思?
6樓:姜清燕
法律分析:就是通知你要被辭退了。1.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高速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叢基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悉鄭譁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睜行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勸退辭退開除的區別
7樓:寧寧說法
辭退、開除和勸退的區別?
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其實辭退和開除是乙個意思。都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方向和強制性。
第。
一、辭退、開除和勸退的定義
辭退:
一般是勞動者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或者說沒有通過試用期,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辭退。
開除:
往往比辭退更嚴重。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等等情況下,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員工。
勸退:
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俗說團吵法,有協商之意,強制性更弱一些。如果勞動者同意了用人單位的勸退,那麼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第。
二、辭退、開除和勸退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這個問題取決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及程式是否合法,因此,接下來分別討輪或並論:
、違法解除
違法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履行合法程式,並且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
據此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當支付賠償金
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合法解除
合法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的理由及履行了法定解除程式,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補償或賠償金,取決於勞動者是否有過錯。
勞動者無過錯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俗稱n。
特別需要注意
的是,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且沒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的話,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臘跡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勞動者存在過錯即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綜上就是對三種解除勞動關係方式的簡單介紹,但實務當中因為用人單位也常備有法務人員,所以實操過程中會有些不一樣,建議遭遇類似問題的朋友,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謀求專業、準確的處理意見,為後續維權做準備。
開除和辭退有什麼區別解聘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 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 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
開除和辭退有區別嗎,開除員工與辭退員工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規章制度對於 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的情形有完全的自主權,只要經過民主制定程式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並公示的規章制度都是有效的。開除員工與辭退員工的區別是什麼?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
內部提升不能勝任,公司給予辭退,不能勝任現有工作,公司把我辭退,涉及到補償問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第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