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端莊又淡然丶高山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工傷48小時的限制是非手蘆常可畢孝帶笑的乙個規定,因為法律判斷乙個人受傷是不是工傷,只會看他受的傷害與他本慎橘身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
2樓:劇影追蹤
根據勞動法專家回應:48小時搶救時間是參照了醫學搶救**時間,主要是用來平衡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之間利益關係,時間不能夠一直擴大。對於這段話,讓勞動者聽了五味雜陳,醫院有關人士也表示,醫學上根本就沒有對搶救時間作出明確界限。
任何法律都不應該脫離現實,48小時保證梁信了公司和社保**此租的利益,卻沒有考慮勞動者的感受。
這件事的具體情況。
死者馬某原本是哈爾濱某公司一名門衛保安,自從入職以來,每天都兢兢業業工作,在2021年3月11日,馬某突發腦出血,其妻子在旁邊打了120。送到搶救中心後醫生表示已經沒有搶救的意義了,後來馬某被診斷為腦死亡,只能通過呼吸機暫時維持生命,也好拔掉不用幾分鐘就會死亡。
這時馬某妻子面臨了乙個很艱難的抉擇,如果在48小時內拔掉呼吸機,自己可獲得工傷賠償,但這時孩子們還在外面工作,根本趕不回來見父親最後一面,最終61小時後才拔掉了呼吸機。結果如大家所料,其妻子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賠償時被拒絕了,理由就是搶救時間已超過48小時,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對於這件事我有何森渣兆看法?
實在不理解為何搶救時間過了48小時,死者家屬就不能夠再去申請賠償,要知道該患者是在工作時間內犯病,難不成超過了這個時間,員工犯病就和工作沒有任何關係了。如果這名員工是因為為了完成工作任務受了傷,被送到醫院搶救也超過了48小時,是不是也不能夠申請工傷賠償?這顯然不符合常理,希望能夠早一點調整48小時搶救時間工傷認定情形,讓更多勞動者能夠享受應有的權益。
3樓:半分清甜
可能是根據這個條款,講究賠償,所以,這個就是比較考驗人的。
4樓:肖艾斯的旅行日誌
法攔衡律規定職工簡消做在工作時間內,如果突發疾病或者經過48小時搶救無橋乎效死亡的,應該視同工傷,而很多公司利用這條規定拒絕對員工進行賠償。
48小時內死亡算工傷
5樓:賈寶驊
48小時死亡算工傷,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為工傷主要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2、是否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3、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48小時內」是硬指標,如超過48小時,那麼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發性疾病,按規定就不能視同為工傷。
關於死亡工傷認定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脊察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我們國家關於工傷的認定是非常的嚴格的,很多的條件之下,如果要被認定成為工傷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規定,包括患有職業病的,或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當中工作原因導致的。
工傷如何上報。
公司應該在發生工傷事故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申報的,員工及其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工傷保險部門提出申請,最好是儘快吧。
規定的時效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之內必須要申報的,否則過期不候。若發生工傷期間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全部承擔。
工傷認定完之後最好再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辦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以便確定應該得到的工傷待遇賠償。若公司不給支付的,可待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出來後直接去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沒悉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職工有前款櫻此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必須在48小時內「死掉」,否則就拿不到工傷賠償,為何非要如此強硬?
6樓:別句風味
因為只有在48小時內「死掉」,才能拿到工傷賠償,這時法律的規定,充滿了諷刺和淒涼。
死者馬先生是哈爾濱某供熱公司的門衛。在2021年3月12日凌晨值班時,因突發腦出血被送往醫院後確定為腦死亡僅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徵。馬生在出事後48小時內如果被認定死亡,則可以得到工傷賠償,這讓他的妻子很為難,此時他的女兒在趕來看他最後一眼。
61個小時後,他的妻女還是覺得拔掉呼吸機,果然,馬先生的死沒有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衝陪傷。而現實中,像馬先生這樣的遭遇也是佔了大多數。雖然法律是剛性的,但也有人情的一面,可能得經過複雜的法唯判衡律程式,找乙個好的律師,有理由的保護職工的立場,才會被視為工商。
另一方面,人社部在2019年有乙個答覆,認為工商要兼顧用人單位、社會保險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放大。不得不說,這樣的乙個答覆很顯然是以企業的利益為主,職工們的利益卻被忽視了。
48小時,不能成為乙個人生命的終止時指做限。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被搶救的人,在48小時後仍然是有生存的希望,任何人都不應該終止乙個沒有停止呼吸的人。對此,工商賠償的時間限制是否過於不近人情了。
在此希望職工們能時刻將自己的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二位,因為如果為了公司而豁出寶貴的性命,是很不理智的決定,更對不起自己的家人了。
7樓:張小北方
因為如果不在四十小時內死掉無法明確認為是因為工傷致死的。
8樓:糖tang說數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現實中,像馬先生這樣的遭遇也是佔了大多數。雖然法律巧帆是剛性的,但也有租培人情的一面孝型雹,可能得經過複雜的法律程式,找乙個好的律師,有理由的保護職工的立場,才會被視為工商。
9樓:帳號已登出
現在的工傷的話是必須要賠償的,必須要產業,因為不承認的話,這些企業的話,他都是會欺負老百姓的工人的。
為何48小時內不「死」就沒賠償?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0樓:木頭教結他
為何48小時內不「死」就沒賠償?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冷知識,工傷死亡,如果之前正常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出錢,企業幾乎不用出錢。
因為五險一金的五險中就包含了工傷保險。可能是因為這筆錢是完全由企業出的,所畝蘆以大多數不簡耐碧太清楚。一般的工傷企業不願意上報一般是因為會影響生產,報了工傷經常面臨各種檢查(安全生產問題),會影響生產。
所以很多公司會瞞報工傷私下進行賠償,而且員工**時的工資是企業出,還要承擔實際工資和社保的差價。這個錢還是蠻多的。
但是工傷死亡賠付是按照平均工資算的,和交的社保無關,不用補差價,而且這種員工自己身體出問題的,也不涉及生產問題,所以公司幾乎不會阻攔。另外。如果是因為工作直接受傷或受傷導致死亡,是一定屬於工傷的,48小時的規定是針對在工作中犯了個工作無關的疾病,算是一種補助,所以這個48小時的規定,不是什麼在保護資本家,只是國家對這個補助的限制。
為什麼要有這個限制呢,因為這筆錢真的蠻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金額是會變得,以今年為例,2022年,這筆錢是,948240元,接近95萬,加上喪葬補助,這筆錢一般是一百萬左右。
而普通公司給員工繳納的工傷保險只有工資的,如果擴大工傷保險的範圍,那按目前的比例,錢應該是不夠用的。順帶一提,我知道這個規定以後一直好奇為什麼不籤一群老攔舉頭老太太騙保險,後來才知道過了退休年齡是不能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這個條款,不過如果真65退休,估計過不了幾年這個工傷的條款就得改了,得有一堆心腦問題死在企業的,有多少錢去賠啊?
11樓:肖艾斯的旅行日誌
因為工傷賠償的標準有核巨集此條規定,胡仿如果48小時之內沒有出現生命危險就改做冊不能認定為工傷。賠償標準是如果工傷為1~4級傷殘標準,會賠償21~27個月本人工資;如果導致員工死亡,會由家屬跟公司協商,最終領取喪葬補助和撫卹金。
必須48小時死+否則不算工傷?
12樓:網友
這個建議申請勞動仲裁吧。
醫院按照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碼帆櫻,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轎亂亡的。這種情況是自身疾病導致死亡。
而如果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醫務工作者,《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遲叢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所以按照樓主的表述,醫務工作者是否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是關鍵,所以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13樓:網友
如果按你說好譽的邏輯裂襪昌,顯然是工傷。
但是你的邏輯是不成立的,目前沒有哪證明新冠與腦出血有因果關係的。
所以你這肆扒個屬於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的情況。
只能從48小時的規定。
如何看待48小時之內死亡認定為工傷
14樓:祁正元
法律分含森析:所謂「視同工傷」指的是原本理論上和邏輯上不屬於工傷的情形,通過法律法規的限定性規定而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並非都屬於工傷,雀老並還需要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條件。當然前提是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和事頃跡實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第一項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48小時內「死掉」才有工傷賠償,該工傷認定標準合理嗎?
15樓:雜談趣事
勞動法制中關於工傷認定是基本的時間要求,初次診斷之後48小時以內死亡,有一次性的工傷賠償,超過這個時間就不錯了。這個標準嚴格來說當然是不合理了,但是現在並沒有什麼特別好的解決辦法。<>
人社部等相關部門也對這個48小時的時間認定進行過一定的解釋,但實際上大家看了和不看沒有什麼區別,就是說了一堆很正常的話,但實際上沒有改變這48小時認定的關鍵。也就是說現在仍然是工傷,一次性的死亡補助必須是48小時以內,人事部說存在矛盾和不足,要兼顧各方利益,不能無限擴大,但實際上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實踐之中仍然是要求48小時以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種認定當然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現在的醫學條件大部分疾病到醫院之後,只要是願意花錢去搶救去**,基本上堅持過48小時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這時候就存在矛盾了呀,堅持48小時以上,沒有一次性的工傷賠償,現在一次性的工傷賠償應該是在80萬到100萬。但是不堅持超過48小時,按照現有的醫學條件,還能延續這個人生命的情況下,就放棄這個人的生命嗎?
這也不合理呀。<>
該標準有問題,存在矛盾和分歧的地方,但是目前並沒有什麼特別有效的解決方法,也就是說48小時的實際時間認定仍然沒有改變。這個短期內改變不了,因為如果時間過長那沒有辦法保證這個出意外的人真的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因為只有由於工作導致的身體出問題,去世的這種情況才算是工傷,才應該拿到這個賠償。時間太短,沒有辦法保證勞動者的利益時間太長沒有辦法保證用人單位的利益,這不就是矛盾的地方嗎?
想要達到兩者的平衡,既想要魚又想要熊掌,這個幾乎是不可能的,必然要有一方退讓。
考研調劑志願48小時內沒被檢視,48小時後如果不做修改,對方還能看到嗎
答 1 如果copy48小時內調劑志願沒有被查bai看,48小時後如果不du 修改該志願,調劑院校仍zhi然可以看到你的調dao 劑志願 2 如果48小時內調劑志願沒有被檢視,48小時後如果修改該志願,調劑院校將不能看到你的調劑志願 調劑系統將你的調劑志願從調劑備選名單中自動刪除 3 如果48小時內...
澳洲發往國內的櫻桃,當時快遞承諾48小時內到,結果因超時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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