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1079條完整內容

2025-05-13 07:46:03 字數 3537 閱讀 6434

婚姻法1085條規定

1樓:藝心法務

結婚,在法律上就是婚姻關係的成立。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

這種已確立的嫌肆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係。一、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2、達到法定婚齡法沒消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二、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芹察轎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民法典第1079條離婚是如何規定的

2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跡巨集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鬥兆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姿銷冊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法第七條

3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悄祥絕:

新婚姻法第七條的規定的是什麼 我國的婚姻法是為了維護當代婚姻關係的家庭和諧,所以婚宴粗 姻法當中其實涉及到婚姻關係當中的方方面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啟姿。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婚姻法第七條

4樓:律漸

民法典施行後,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原婚姻法第七條內容,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絡,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係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婚姻法第八章第七條內容

5樓:

親親您好氏納<>

很高興為您解答<>

婚姻法第八章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擔了主要責任的,離婚時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婚姻財產的適當補償;有過錯的一方不得要求分得無過錯方的婚姻財產。無過錯方主張其應當獨立使用的財產,應當得到尊重。

該條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對在離婚時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保護。如果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擔了主要責任,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中沒有過錯,那麼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應當得到適當的經濟補償。這是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其因離婚而遭受經濟損失。

同時,如果有過錯的一方要求分得無森核晌過錯方的婚姻財產,則應當被拒絕。這是為了避免有過錯方在離婚後通過分得無過錯方的婚姻財產而獲得不當的利益。此外,如果此鋒無過錯方主張其應當獨立使用的財產,應當得到尊重。

這是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其個人財產受到不必要的侵害。總之,該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和平衡發展。

婚姻法第八章第七條內容

6樓:

摘要。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婚姻法第八章第七條內容是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是禁止結婚的。

親,您鄭餘飢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婚姻法第八章第七條喊返內容是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或毀搭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是禁止結婚的。

法律分析:因為自從國家頒佈了民法典施行後,原婚姻法同時咐哪歷廢止失效。原婚姻法第八章第七條內容是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緩櫻四十八條來執衡搜行的。 凡不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神畝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滲磨,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叢瞎鬥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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