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能當做證據麼,電子證據作為證據的要求

2025-05-13 09:51:08 字數 4018 閱讀 2946

1樓:鄭州王麗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

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

手機簡訊、電子簽名。

網域名稱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法律依據:《閉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爛雀錄日誌等資訊;

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飢態早數位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2樓:網友

可以的,但要保證電子證據是可靠的、真實有效的。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是藉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裝置而形成的一切證據。簡單的講,就是利用計算機儲存的資料檔案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如何保證電子證據真實有效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需藉助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對業務發生、儲存和出證進行認定。電子認證機構依據《電子簽名法》《人民法院**訴訟規則》等孝配法律法規要求以及法院對於電子證據素材審查要求,依託電子認證技術對電子證據進行固迅拆化存檔、安全儲存,構建覆蓋「何人、何事、何時」等關鍵元素的完整證據鏈,最終將電子證據提交給到司法機構巧昌指,作為司法裁決的重要依據。

電子證據作為證據的要求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電子證據作為證據的要求如下:

1、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準。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使用者經常使用的正常的計算機系統生成和儲存的電子證據、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當事人之間經長期業務往來所形成的電子合同等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真實可靠;

2、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標準。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實質性意義;

3、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標準。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

電子證據怎麼取證

4樓:姚慧溶

法律分析:由於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在收集電子證據時,首先需由提供證據單位的計算機操作人員開啟電腦,查詢所需收集的證據。當找到證據時,取證人員應通過顯示器觀察和確認該檔案的形成時間。

然後由操作人員開啟檔案,由取證人員確認該檔案系所要收集的證據後,採用相應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詢證據過程中,如遇檔案找不到或打不開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專業人員予以協助。同時,為確保電子證據的原始性、真實性、合法性,在電子證據的收集時應採用專業的資料複製 備份裝置 將電子證據檔案複製備份,要求資料複製裝置需具備唯讀設計以及自動校準等功能。

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四條?電子資料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資料;(二)由記錄和儲存電子資料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四)以陸滑行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讓薯存、傳輸、提取的。電子資料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早譁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電子證據是直接證據嗎

5樓:張霖傑

有人認為,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而且偽造、篡改後不留痕跡,再加上電子證據由於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及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現差錯,故應當將電子證據劃歸間接證據。我們認為,這是對電子證據法律本質屬性的一種誤解。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標準所做的一種分類。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不同情況下,其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出現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出現,我們不應該以其易破壞性而否認其直接證明案件真實性作用。

我們認為,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予以運用,也不排除作為間接證據運用,這是由電子證據的多重屬性所決定的。

一、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麼區別。

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電子證據主要有手機簡訊、電子郵件e-mail、網上聊天等形式。相對於其他證據,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性和無形性、內容的易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多**性和複合性、易儲存性和傳輸快捷性以及反覆重現性。

對電子證據法律屬性的正確認識直接關係到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和認證。我們認為,證據種類是立法者依據各證據材料的特點,分析各證據材料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結合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而在立法上對各種證據材料所確定的類別。從形式上講是根據各證據材料外在的表現形式,而實質上,則是依據各證據材料所表現出來的對待證事實起答豎證明作扮態用的內在特徵。

因此,單純地將電子證據劃歸為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只不過是認識到電子證據在某一場合下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特徵,並不能反映電子證據的全部,因此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從接繩記清缺大事到紙張記錄再到電子儲存,起變化的是記錄載體由繩索到紙張再到電磁物質的變化。而從證據學角度講,紙張在不同情況下既可以作為書證也可以作為物證出現,這與電磁載體的多種屬性本質上是一樣,只不過電磁載體還可以作為視聽資料出現而已。

因此,電子證據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而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收集和認證該類證據時,應立足於這一點。

電子證據屬於什麼證據

6樓:洪利

電子證據包括過能以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啟信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形成或者尺旁拿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作為訴訟證據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陵搭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證據作為證據的要求

7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電子證據作為證據的要求:1、證據屬性的多重性。由計算機提供的電子證據具有視聽資料、書證、物證等多重證據意義。

電子證據的視聽資料意義,是指電子證據能夠通過計算機輸出的畫面、聲音來證明案件事銀稿鋒實。2、證據內容的可修改性。計算機儲存的資訊是可以被修改的。

電子證據可修改性有兩層含義:一是資料資訊在被作為證據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當其被作為證據固定時,其內容已發生變化,造成所取證據的失真。二是採用拷貝方式收集的電子證據,從鋒晌證據固定到使用的過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時的內容與原證據敬衝內容不符。

3、證據內容的可滅失性。計算機儲存的資訊會因人為刪蓋、病毒感染、物理破壞等原因滅失。4、證據的技術性。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二、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應地將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

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效力,本案中的電子證據的效力如何?應當如何認定?求大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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