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常識六律

2025-05-24 23:35:13 字數 1558 閱讀 3180

六律的內容

1樓:閒綠垂

(一)民商事規範附在部分刑法條文之中;沒有獨立的民商法條文。民商規範在整個條文中僅僅起必要的正面說明或補充作用。(二)律典文字中體現的民事規則,只是民事法律規範中的極小一部分,只是與國家要處罰的婚姻、家庭、財產、錢債、繼承、收養等問題上的犯罪相關的那一小部分。

與這些特定犯罪無關的部分均未納入律典中。

三)律典正文中雖然僅僅只有上述幾條民事性規範,但正文後面所附編的「例」文中卻含有大量的民事性規範。即是說,民事法律規範在「禮」之外的最大存在方式就是「例」。

中國傳統法典中雖然有私法的內容,但這是就觀念來看的。實際上,在中國古代立法者看來,並沒有什麼公法私法劃分。他們從來沒有為民事活動制定僅以民事制裁為後盾的法律規範的主觀自覺。

即使他們制定出了許多純粹的民事性的「例」,他們仍不過把這些例文當成刑事性律文的補充。一些例文中沒有任何刑事性文字,不是因為他們自覺地與刑事性法律規範劃清界限,也不是因為他們疏忽,不過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刑事性規定已經在律條正文中規定了而已。

六律的詳解

2樓:揮刀

六律規分律正文,是律典各條的正文部分,它是關於某一犯罪及處罰的原始、正式、一般規定。明律有460條這樣的規定,清律有459條這樣的規定。如明清兩律的中的「子孫違犯教令」條: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這就是律條正文。它規定了什麼是一種具體犯罪及應受何種處罰。律注或律解,是各條正文的必要註解,一般以小字夾編在各律條相應的文字之間。

它的作用是彌補了正文因語言太簡略而帶來的缺漏,或消除由簡約而產生的歧義。如明清律的「子孫違反教令」條,在正文之後均有「謂教令可從而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的註解。

這一註解消除了下列誤解:祖父母父母非法的命令也不得違反;家道貧困無力供養父祖者也要受罰;外人也可以告發此罪。在明代,律注可能有多家,官方曾把它認可的各家律注集中起來,附編在律典中,稱為《大明律集解附例》。

集解」,就是彙集各種解釋。清初,仍有「集解」之名,但馬上就取消了。此後律文中夾存的小字註解,實際上都是官方統一作出的正式註解。

例,是刑事特別法規。它們大多是在特殊的形勢背景下為懲治特別型別的犯罪而創制。在明代,它叫「問刑條例」或「擬罪條例」;在清代,它叫「條例」、「附例」或「定例」。

例的產生,不外三種情形:一是直接來自皇帝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判決,判決中的一般規範性文字被抽離出來作為今後處理同型別的案件應遵行的法律規範。二是刑部根據皇帝的有關詔令、批示草擬出某類案件的處理規則,報皇帝批准後頒行。

三是刑部或律例館根據司法實踐中顯露的法律漏洞擬出補充或解釋性規範,報皇帝批准後頒行。在明代中葉以前,「問刑條例」單獨編為一書行用。萬曆年間(1573-1614)始將律、例合編為一書。

清代一直採取律例合編的方式。將例附編在律條正文之後,實際上起到了對律文進行補充或解釋的作用:「律為正文,例為附註」[4]。

如清律「子孫違反教令」條後附有三條例文。如第一條例文:「子貧不能養贍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這條例文是對律條正文的補充,把表面上沒有「違反教令」但客觀上造成了與「違反教令」一樣的後果的行為視同「違反教令」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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