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普法小小
在法律中的送達的意思和我們理解的不一樣,送達是法院將相關文書遞交個送達人一種行為。一般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由法院根據情況而定。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
那麼,最高院送達的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就由我為您解答最高院送達的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梁型正最高院送達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如下:當事人在送達位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位址,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執行程式。當事人變更送達位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位址為送達位址等等。
二、最高院郵寄送達規定有什麼內容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2、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三、最高院送達的特徵
1、送達的主體是法院。送達的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或者他們相互之間遞交訴訟文書或其他文書都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
2、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是法院橡悔在訴訟中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一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外或者雖在訴訟中,但是是給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傳送或報送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遞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達行為。
3、送達的文書主要是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在訴訟中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主要有:判決書、裁定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反訴狀副租仿本、上訴狀副本、各類通知書(如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傳票、調解書、支付令等。
送達其他檔案不能叫送達。
4、送達必須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進行。送達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後果。
2樓:楊夢嫣
法律分析:要求提高送達效率,全面推進當事人送達位址確認制度,規範送達位址確認書內容。並且積極主動探索電子送達的有效方式,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臺,或以訴訟服務平臺為依託進行電子送達。
嚴格限制公告送達的條件,只有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送達位址確認書是當事人送達位址確認制度的基礎。送達位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位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位址的確認、送達位址確認書的適用範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二、當事人提供的送達位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位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絡**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等電子送達位址。當事人委託訴訟**人的,訴訟**人確認的送達位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位址。
三、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送達位址確認書的填寫要求和注意事項以及拒絕提供送達位址、提供虛假位址或者提供位址不準確的法律後果。
四、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位址及法律後果等事項進行確認。當事人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已知曉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項及送達位址確認書的法律後果,保證送達位址準確、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過其確認的位址送達訴訟文書等,並由當事人或者訴訟**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最高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關於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在其中對於送達有所規定,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位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位址、送達位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位址之日為送達之日。
高階人民法院包括:省高階人民法院、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報請複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條 高階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階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
4樓:淼淼說法律
關於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在其中對於送達有所規定,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位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位址、送達位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仔陵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汪扮訟文書留在該位址之日為送達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第七條。因當念信事人提供的送達位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位址、送達位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位址之日為送達之日;
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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