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
1樓:王龍
法律分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一審**審理前,執行案件因被指定執行等原因導致執行法院變更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變更後的人民法院管轄。
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由原執行法院管轄。執行冊慶法院變更前已經受理的案外人灶姿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變更後的人民法院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針對案外人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完畢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的,案外人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隱培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異議司法解釋
2樓:覃程
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下:
1、申請執行異議應當提交相關的執行申請書;
2、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猛辯豎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如果材料不齊備的可以通知當事人補齊;
3、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異議的執行行為。
一、執行異議的作用包括:
1、可以約束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只有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有一定證據證明執行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才能提出,防止被執行人和厲害關係人隨意提出執行異議來拖延案件的執行,或者轉移財產,阻撓案件的執行;
2、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被執行人或者厲害關係人隨意,不加限制的提出執行異議,必然浪費司法資源,使本來有限的司法資源被侵佔,這樣做還有助於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二、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的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式已經結束,案外人枝大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灶汪,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
3樓:覃程
執行異議司法解釋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悶尺旅複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該規定。大體內容包括:
1、《異議複議規定》從三個方面確保相關利益在執行程式中達到合理的優化平衡狀態:一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螞凳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請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三是當事人、案外人與執行標的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平衡。2、立案是司法程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複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3、分權制衡原則,實現執行審查權對執行實施權的制衡。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複議。5、辦案人員的分離,明確要求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審查。
6、確立書面審查作為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主要審查方式。7、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8、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
9、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困蘆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10、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
11、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12、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判斷。13、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
14、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院執行異議司法解釋
4樓:黃琴林
法律分析: 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申請執行異議應當提交相關的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附有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據材料等資訊;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如果材料不齊備的可以通知當事人補齊,逾期未補齊的不予受理;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異議的執行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讓譁殲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 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蘆派事實、理由坦衝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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