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怎麼清償 夫妻債務怎樣清償,如何償還夫妻債務

2025-07-14 07:05:20 字數 2837 閱讀 5980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

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中華人猛歲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派洞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塵知枯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兔哥哥痘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友皮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握扮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好猛院進行判決。(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樓:恬淡還平實丶小鯉魚

如果是共同的債務 那麼自然是要共同的去償還了呢。

夫妻債務怎樣清償,如何償還夫妻債務

4樓:姜超

一、夫妻債務怎樣清償。

夫妻可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銷孫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虧鍵鏈小。

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亮啟。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5樓:藤島明日香

該司法解釋也沒有作出規定,當今社會個人債務日漸增多,對個人債務的清償規則,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挑戰。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交往的不斷加深,個人債務在婚姻生活中越來越多。而我國《婚姻法》在1980年及2001年修正時,並沒有對個人債務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也只對共同債務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對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但就無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並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是法律的乙個空白點。筆者認為,在實體法中應規定,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無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原則上應對共同財產的一半予以清償。特別情況下,可執行共同財產中的大部或全部。

1、共同財產主要是債務人積累和貢獻的。在共同財產主要由債務人積累和貢獻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執行共同財產的大部分或全部,但應保留夫妻雙方的基本生活和撫養家庭成員的財產份額。這是因為,共同財產雖然為夫妻雙方共有且不分份額,但這些財產主要由債務人貢獻和積累的,債務人在積累這些財產的過程中,自然要消耗和佔用社會資源,轉化為個人財富,在轉化為個人財富中,就需承擔社會風險。

2、對共同財產執行後不影響基本生活的。這是因為,當今社會發展迅猛,很多社會成員也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在民事執行中,對這些財產的執行,如果不影響社會一般人生活水平的,則也可執行共同財產的大部或全部。

在程式法中應規定,當法院對共同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負債一方當事人的配偶可在合理期限內申請法院中止案件的執行,對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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