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雨蝶
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那麼,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空攔?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鬥團胡登記的婚姻關係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或族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2樓:致敬每個時代的逆行者
如果是訂婚的,當然可以收了,如果是別的形式的,那你們的關係到底怎麼樣再說。
3樓:藍天白雲
同居男方給女方彩禮錢只要女方願意能收,彩禮放著,等結婚時準備嫁妝用。
同居男方要彩禮錢怎麼辦
4樓:君君愛誦讀
未婚同居生子分手後彩禮應當全部返還。
未婚同居分手後給付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如何返還,可以從給付彩禮的法律性質、責任分配原則以及影響行為效力的因素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給付彩禮是以結婚作為撤銷條件的贈與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人據此認為凡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便不受法律保護。
認為,這樣的理解有失偏頗。準確而言,該條闡明的精神應該是:(1)身份關係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或當事人的義務。
即民法不得干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及身份關係不得強制執行。因而以結婚、收養、監護等確立、變更身份關係為義務的雙務合同以及單務合同均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是否設定、變更身份關係可以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悄派型行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啟猜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條件的特徵,一般認為具備以下幾個方面: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事實;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本案中,身份關係作為條件是否具備合法性是必須考量的因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以強制的「不得或必須的結婚、收養、監護」作為條件無疑是違背法律宗旨的,由此設定的民事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受民法保護。但是,以「是否設定、變更身份關係」為條件來設定一定民事行為,由於其實際並未干涉合同相對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故無違法性可言。身份關係完全可以成為附撤銷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
同時羨銷,在試圖舉出反例的過程中,我們也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這種身份關係的撤銷條件,其實恰與行為的目的相反,當事人所做的行為,其實都在善意地促成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實現。而當撤銷條件出現時,此目的已不能實現,此時恢復原狀既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也是法律的必然。
5樓:我愛心如止水哦
你好!自古以來彩禮都是男方送女方的。除非是做上門女婿。男方要彩禮,直接拒絕就好了。
男女未婚同居,女方要回彩禮錢嗎
6樓:榮榮和平
即使已經同居之後又分手了,這個彩禮也是能夠要回來的,尤其是萬的彩禮,這麼高的彩禮,了不得,可以是先協商,協商不成,男方可以法院起訴女方。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男方以結婚為目的所贈與給女方的彩禮和財物,後來因故未能結婚,這部分彩禮應當如何返還呢?
首先,彩禮是否返還,雙方是可以自由協商解決的。協商是我們解決彩禮爭議問題的首選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未婚同居所給付改弊緩彩禮的,男方是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鑑於我國的民法大原則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法律更是尊重當事人的核模真實意願表示,男女雙方可以就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彩禮的多少等細節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
當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不返還彩禮也是完全可以的。而如果協商不成,男方也是可以起訴女方,要求其返還彩禮的。
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請求按照傳統風俗所給予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因此,未婚同居卜野分手,雙方又協商不成,而這種情況下男方是可以訴諸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7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是入贅的人啊冊旁鬥,不然這麼可能說出女方要回彩禮的話啟唯呢?
如州磨果你主動提出分手, 那麼女方不會退還彩禮。
同居關係可以要回彩禮錢嗎?
8樓:大帥鍋
男方沒有和女方登記結婚的,只是婚前同居的話,一般能要回彩禮。
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團讓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支付方能提供證據證明確已支付彩禮的,該彩禮錢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解除同居談租關係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錢。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後,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後,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於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
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並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麼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
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於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塌侍局於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後,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範,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女方同居後悔了能要回彩禮錢嗎?
9樓:網友
答:能。滲顫同居分手後彩禮能返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彩禮不返還:
1.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時間超過兩年的。2.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的。3.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判決返還,重點應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把握:1、 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於婚約、雙方是否散備有結婚的合意,還是僅僅繫戀愛關係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2、 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予返還叢掘敗。
如若其接受了禮贈,但該禮贈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
10樓:匿名使用者
光女方後悔不行,人家後悔,又不是退婚,等她主動提出退婚以後,才可以要回彩禮。
11樓:愚者思思
你睡了人家,還要回彩禮,有點不厚道。
女方給男方多少錢,男方給女方多少彩禮錢
看各地的情況,以及各家的要求。不過,這個多少錢,一般兩家的家長會商量好,最後達成一致。按傳統,這個彩禮好像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女方家給親戚的發禮 2 父母養育錢 3 父母的斷娘衣錢,爺爺 奶奶 外公 外婆的衣服錢 4 女孩子的置衣錢 5 女孩子的金銀首飾錢 6 女方家置辦酒席的錢 7 結婚後第一個...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分手後可以退還嗎?
一 男女同居分手了男方給的彩禮用退嗎?男女雙方分手了之後彩禮是可以退還的,只不過需要一定的條件而已。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二 彩禮屬於...
女方給了男方彩禮錢,還要陪嫁嗎?
彩禮給了不是一定要給嫁妝,這實際上都是各個地方的習俗,並沒有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有彩禮給到女方父母,當然就得有嫁妝給到男方,除非彩禮女方父母都給了女兒帶回男方。或者男方以後不需要給女方父母養老看病也行。當然信梁冊如果經濟不允許的情況另說。就算是彩禮給到女方帶回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