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帳號已登出
保險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通常不屬於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條款鄭遊。而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保險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條件。
例如,在車輛保險雹鬥中,要求車主必須定期進行車輛保養和檢查是一種生效條件。只有當車輛定期保養和檢查符合要求時,保險合同才會生效,源叢磨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又例如,在旅遊意外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參與高風險運動,如潛水或跳傘等,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這個條件雖然會導致保險合同失效,但並不是免責條款。
因此,保險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通常不屬於免責條款。但是,如果這些條件或條款設定不當或者與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相違背,也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變相拒絕賠償,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操作,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2樓:七月的小插曲
您好,保險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並不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與投保巨集晌人之間的合同,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損失時能夠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了保險合同生效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式,是保險合同的基本約定。
如果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未滿足,保險合同就滑或不會生效或被解除,保險公司也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免責條款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通常是因為被保險人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或者是因為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能獲得充分的資訊等原因。因此,保險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或解除信絕伍條件不屬於免責條款。
3樓:網友
不屬於無效情形的就是有效的。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等。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4.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無效造成的法律後果如下:
1、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無效鉛扮握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不影響合同的部分解決爭議的條款。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槐慶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賠償損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缺差,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簽訂的時候就會產生法律效力,而對於保險合同當中的無效條款,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並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時候,才屬於有效的條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如果只是部分無效,那麼其他有效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4樓:啊偉
保險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或解件一般不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通常是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如保險事故屬於免賠範圍、被保險人故意枯灶造成保險事故等。而保險笑坦合同所附的生效條件或解件是指當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條件或解件成立時,保險合同方能夠生效或者終止,如投保人提供虛假資訊或者隱瞞重要資訊,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人以過錯或無過錯的原因解除保險合同等。
這些條件對於保險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具有重要作用,但與免責條款的性質並不相同。 需要注沒公升扮意的是,保險合同中的各種條款都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適用的,因為每份保險合同都是具體事實的反映。此外,隨著人們對於風險意識和需求的不斷提高,保險產品也變得越來越多樣化和複雜化,一些新的條款和保險方案也應運而生。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從業人員需要根據客戶需求和具體風險情況來設計和解釋保險產品,以滿足客戶的需求和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
5樓:初公升的太陽
保險合同握塌氏所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衫讓是屬於免責條款,與這樣的乙個保險合同的乙個附生段散效條件或解除條件來說,當然是屬於免責條款,因為這在保險合同中有這樣的乙個明文規定,同時它也有這樣的乙個流程設定,所以對於保險合同所產生的乙個生效的條件或解除條件來說,目前按照這樣的乙個明文規定來說是屬於免責條款,這樣的乙個定義,目前來說是這樣。
6樓:網友
1.保險合同所附生效滑攜條件或解除條件可能屬於免責條款;信模伏。
2.因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通常規定了保險公司不承擔某些責任的情況,比如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疾病;
3.保險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或碼弊解除條件如果屬於免責條款,那麼在保險公司對保險賠付時,對這些條件的存在和履**況會進行核查,確保被保險人符合相關要求才能獲得賠付。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7樓:皋永芬叔環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
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
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拓展資料: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8樓:嘆笑一世傾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
9樓:周雪娥
法律分析: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如下:1.
保險人向投保人必須出具書面的保險條款;2.保險人向投保人必須就條款中的免責內容進行明確說明;3.保險公司就以上兩點義務必須有書面證據,證明其明示告知義務已經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要求有那些?
10樓:小財有理
(一)不可抗力。這是國際慣例普通承認的免責條件。遇有不可抗力發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賠償責任。
二)由於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受侵害)的一方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可不負賠償責任,且有賠償請求權。
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免責條件。
四)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責條件。
拓展資料: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
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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