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2025-07-20 14:45:08 字數 2552 閱讀 5637

1樓:惠企百科

侵權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1。被害人是故意的;2.不超過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行為;3.不超猛歷過必要限度的緊急避險行為;4.是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

法律依據]民法》第1174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1175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國家機關不能及時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枝猜搜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採取扣押侵權人的財產等合理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兆世以處理。

2樓:刁鳳香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法已被廢止,侵唯正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型氏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指租悔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

3樓:胡文學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4樓:楊娟

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1、受害人具有故意的;2、未超過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作為;3、未超過避險限度的緊急避險行為;4、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臘迅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昌前,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輪世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侵權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

5樓:徐志輝

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包括有:不可抗力、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多種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緊急避險中的危險若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寬仔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或兄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慎團汪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

6樓:龍波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這些:1、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2、卜帆枯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的;4、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型洞,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轎羨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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