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醫療機構派出所以外單位開的死亡證明具有效力嗎

2021-03-19 18:19:26 字數 4081 閱讀 4723

1樓:蕪園小閣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2樓:老法大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所以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在對老人死亡等情況下進行銷戶時具有作用,但是涉及到案件等情況需要走司法程式,只能作為佐證,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4樓:戚廣利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不過光這個證據還是不夠的,關鍵是需要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

5樓:氣呼呼的貓

分什麼情況,火化時有用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6樓:蘇決小姐

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7樓:老法大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所以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派出所為啥不承認?

8樓:

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應當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如果是在家裡死亡的,經醫務人員判定死亡後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開具死亡證明。派出所不開死亡證明。

9樓:臧文生

法律有規定!必須得經醫院開具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不需要派出所承認,如果是死亡人員登出戶口,戶政機關應當認可村委會的死亡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死亡證明」是偽、假的不認可是沒有道理的。

死亡證明的出具機關:

對於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

對於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對於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到派出所開死亡證明還要啥手續嗎

11樓:舞璇瀅

根據國家衛計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資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現在死亡證明不是由派出所開具,以下是死亡證明的簽發單位:

1、在區內醫療機構或來院途中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由救治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

2、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由家屬或知情人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開具的村(居)委會證明、家屬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死者身份證或戶口本和生前病歷到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

3、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非正常死亡:未經救治的院外死亡,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到現場或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簽發《死亡證》;公安司法機構判斷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式辦理。經公安司法部門法醫檢驗鑑定,並由法醫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發《死亡證》。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證遺失補辦:

死者家屬或知情人遺失《死亡證》,可持本人(死者家屬或知情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已辦理戶籍登出及殯葬手續的,僅補發第三聯;未辦理戶籍登出及殯葬手續的,補發第二至第四聯。補發《死亡證》時,需在第一聯及補發聯「醫療衛生機構蓋章」欄註明「補發」及補發時間。

12樓:古今如煙盡眼前

從2023年8月份開始死亡證明不是派出所開具的,建議到衛生局查詢辦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證明辦理辦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後,要取得死亡證明書。在醫院故去,由醫院出據死亡證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出據死亡證明。家屬持該證明到附近醫院保健科換取正式死亡證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車禍、工傷、煤氣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自殺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應由公安部門出據死亡證明。

我父親2023年已去世,現在因辦住房繼承需出具父親的死亡證明,父親原工作單位(湖北軸承廠)已不存在,當時由宜昌地區醫院(現中心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在登出戶口時已交向陽派出所存檔。因事隔多年,現到向陽派出所已無法查詢到相關檔案資料,到中心醫院也無記錄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詢過,無湖北軸承廠的檔案。公證處要求提供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因無記錄可查都無法出具,我手中現有由原居住地居委會開具的《知情證明》,還有一本《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證》,上面有我父親參加工作時間、死亡時間、宜昌市勞動局保險福利專用章和湖北軸承廠勞動工資科印章,發證時間是96年8月13日。

能不能用我手中現有的資料找哪個部門開具死亡證明?如果不能證明,我應該又去找哪個部門?急盼回覆,謝謝!

您好!來信收悉,關於您所詢問的「在**開具死亡證明,需要什麼資料」,現答覆如下:

1.死亡證明的出具:公民死亡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該醫院出具;公民正常死亡且地點不是醫院的,由居(村)委會的衛生站(所)出具;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

根據您的來信,您父親於2023年在宜昌地區醫院(現中心醫院)去世,其死亡證明只能由中心醫院開具,而其他單位或部門無權開具。

2.死亡證明為一式三份,一份交由醫院存檔,一份交由派出所登出戶口,一份在火化遺體的時候交由市殯葬管理所留存。

根據您的來信,我們無法確認您父親的遺體是否於2023年經市殯葬管理所火化:如果是,您可聯絡市殯葬管理所辦公室主任,號碼為13507203758。市殯葬管理所留存有2023年的相關檔案,可以為您查詢到當年的死亡證明,供您借用;如果不是,那麼民政部門沒有能力幫助您解決這個難題,希望您能諒解。

給您幾個非專業的建議,僅供您參考:1)諮詢公證處,根據您手頭的居委會《知情證明》、《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證》,是否能進行「死亡公證」;2)諮詢市衛生局醫政科(辦公**為6241840),是否能根據您的資料補開死亡證明;3)諮詢律師或相關法律機構,尋求法律幫助。

14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必須和去世人員在一個戶口上的才可以去開

15樓:杜卡迪等等

正常死亡者,不需要到派出所開死亡證明。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意見》明確,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20類證明。其中包括:

對於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根據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者依法辦理公證。對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公安機關給予必要協助。

也就是說在醫療衛生機構外未經救治死亡的居民,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其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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