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在法律上的效力與合同一樣嗎

2021-05-27 15:12:45 字數 5804 閱讀 5414

1樓:餘偉安律師

理論上講,協議的外延比合同大。

1、因為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2、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自然不適用合同法規定。比如勞動法方面的協議。

實踐中,民事活動中「協議」與「合同」概念並沒有做實質的區別。就是說,我們可能稱協議,也可能稱合同。但都適用合同法規定,效力沒有什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這樣說,但是內容上有一定區別。

合同和協議有什麼異同?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麼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合同和協議僅是兩種不同的名稱而已,只要是有權代表簽字蓋章就生效了,他們本身沒有區別。

5樓:吳田田

協議與合同有什麼區別 ?

答: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正式的文字型別,分門別類的都有不同的叫法。是有格式的。

協議沒有規定的文字,可以隨意寫出雙方都同意的條款。不用按規定的格式來寫。

二者在法律上地位相同。

7樓:

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樓:劉學勤律師

法律上,二者同義,無任何區別。

9樓:千里馬

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沒區別

10樓:北極星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

合同與協議書有什麼區別?它們都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嗎?

11樓:劍指長空明德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從內容的明確性來判斷,而非它名稱是協議還是合同,協議書與合同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在形式上有以下區別:

1、《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6、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7、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8、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拓展資料

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4、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12樓:卻竹青迮鵑

1、協議書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

2、只要你們雙方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且協商一致,都是合法的。但協議中被僱傭者的義務應當是符合常理,且能夠達到的,否則就有顯示公平之嫌。

3、你可以在協議中約定被僱傭者如違反義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如果不簽訂合同,出現了損失,被僱傭者也應賠償因其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範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13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書有沒有保質期?

協議書與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區別?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是有效協議,一個是無效協議。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

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後採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1.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2.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採用的原則。

我國也是如此。採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意向書、協議書、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樣的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意向書、

1、協議書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理論上講,協議的外延比合同大。因為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自然不適用合同法規定。

比如勞動法方面的協議。實踐中,民事活動中「協議」與「合同」概念並沒有做實質的區別。就是說,我們可能稱協議,也可能稱合同。但都適用合同法規定,效力沒有什麼區別。

2、意向書是國家、單位、企業以及經濟實體與個人之間,對某項事務在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態度或提出初步設想的一種具有協商性的應用文書。

作用 意向書的主要作用是傳達「意向」,提請對方注意或供參考,可以約束雙方的行動,保證雙方的利益;意向書能反映業務工作上的關係,能保證業務朝著健康有利的方向發展;意向書可為正式簽訂協議或合同打下基礎。

意向書是協商過程中各方基本觀點的記錄,一旦達成正式協議,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書不具有協議、合同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意向書的和合同書不是一回事

首先要肯定的是意向書是簽訂合同或者協議之前的基礎和前奏,在概念中被譽為先導,可見意向書所表達的是對正式簽訂合同和協議之前的初步設想,與合同書並非一回事。

這是在經濟合作中商務談判上的一種常見的工具。之所以不能說意向書和合同書是一回事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根據意向書的概念和內容,區別於合同書中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只是作為有所保留的一種有待協商和程式確定性質的書面檔案。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意向書也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如果意向書已經具備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條款,如買賣雙方約定了買賣**、買賣標的物、交付時間、交付方式、違約條款等,而且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其約束力,且一方已經開始履行了該意向書所載明的部分義務,對方也接受了,雖然此時沒有訂立合同,通常應認為該意向書具備了法律約束力,也可以視為一份「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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