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知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2021-05-21 01:38:05 字數 5870 閱讀 2924

1樓:匿名使用者

論經濟法

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裡2023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後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巨集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物件的不同作為劃分標準。

因為這種劃分標準過於單一,無法對紛繁複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準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二元說」以調整物件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物件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物件

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係。

2、巨集觀經濟管理關係。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經濟管理關係,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範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採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採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採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於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

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係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係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係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係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於,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物件,並且都涉及對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範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係和流轉關係,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係,著眼於巨集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係。

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於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採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採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係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關係,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絡在於,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管理關係。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調整範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係;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執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但調整經濟關係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

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係,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係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巨集觀經濟關係,主要包括稅收關係、金融關係、計劃關係、財政關係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

3、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4、目的不同。

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5、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係,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主權;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佈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主權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髮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係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2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儘管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已經無可逆轉,但仍然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甚至多種觀點,這都可能影響人們對經濟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律學科的認識。一般而論,判斷能否組成獨立的法的部門,取決於有無特定的調整物件。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物件,這已被學者們多次論證,因此,本文擬在此基礎之上以食品安全立法為視角,揭示經濟法與民法在功能上的區別,進一步論證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存在理由。

**如何認識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係

3樓:陽陽陽得意哈

《公司法》

、《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按劃分屬於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範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

在具體規範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定(第174 ,175 ,176條等),《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企業的設立、入夥、退夥時的登記規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於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定(第74條)、關於票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10條),《保險法》關於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監督若理的規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徵的範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範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

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徵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

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物件也並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物件及其行為的規範和保護,則體現了商法內容。

這在具體規範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章),《稅收徵收稅法》關於向納稅人退稅的規定(第 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於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則,而這此規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象也不是絕對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於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於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於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徵,比如《消費者權益保**》。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係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絡。但是在具體調整物件、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絡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係,包括市場規制和巨集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係。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係,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係。現代行政法具有規範、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

另外,經濟法採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採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物件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係,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係,這種鼓勵因素也並不完全**於**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自律管理,並且管理的目標、在於社會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關聯中性,即管理物件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係,主要是行政機關設定、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式角度加以規範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係。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為宗旨。這裡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係,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並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絡也有區別的獨立利益,由於該問題較為複雜,將另文論述。

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制法、巨集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絡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

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於社會關係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並顯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絡。在法律系統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化。這種內在聯絡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絡,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具體規定如下 1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 持票人...

經濟法調整物件範圍,經濟法的調整物件分別包括什麼?

經濟法調整企業組織管理關係 除了你說的1,2,4外呢,其實3也是包括在內的 具體的比如包括企業內部必要機構的設定和職權的規定 企業內部領導機構與各內部組織,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的經濟管理關係 這些應該都是你所說的企業內部的重要經濟關係吧 經濟法的調整物件包括四個方面的社會關係 國民經濟管理關係 經濟協...

經濟法調整的是哪幾種經濟關係,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包括哪些?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 系統 全面 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係。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 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三 經濟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