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8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1-03-19 18:19:02 字數 4758 閱讀 6646

1樓:火燒芸

任何主體承擔任何一種法律責任,首先必須就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行政賠償是否成立,關鍵要看構成行政賠償的以下法定要件是否成立並齊備:

(1)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已發生或者必然會發生。行政賠償因行政侵權行為而發生,但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須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無損害也就是無賠償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

這裡損害是指已經發生並客觀存在的或者未來一定時期內會發生的損害,而非假想的或者非現實的損害,對後者,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相對人也不得請求賠償。

(2)損害事實必須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這包含以下含義:

①致害主體是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上,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雙重法律身份的主體:當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法、行政法上的權利及義務主體,從事國家管理活動,作出的行為是國家公職行為;而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以機關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出現,參與民事活動,作出的行為就是民事行為。

公職行為與民事行為因其主體身分性質不同,導致其各自的法律後果也就不同。國家對行政侵權承擔的是國家賠償責任,而由民事行為引起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則只屬於一般民事賠償責任。

a.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強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d.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a.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b.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c.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d.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引起的損害事實都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而只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損害事實才有可能引起行政賠償責任的發生。

③損害事實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也即是某種損害的發生,是由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二者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前因後果關係,如果無直接因果關係,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④侵權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在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發生的,而且是因執行公務而導致的。若完全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私人行為,則即使是在其執行職務期間所為的行為,其所造成的損失,也不能構成行政侵權責任,只能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

只有行政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違法行使職務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3)致害行為在性質上屬於違法行為。只有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之下,該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才能發生行政賠償責任。這裡所指違法,不僅包括形式上、程式上的違法,也包括性質上、實體上的違法。

(4)致害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侵權賠償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只要是由行政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國家即負賠償責任,但是,根據《行政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損害發生的;

③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是行政賠償的必備條件,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在完全具備了以上條件的前提下,才有權請求行政賠償。同樣,當以上條件具備後,對侵權行為負責的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4)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或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問70:行政賠償程式有哪些規定?

2樓:火燒芸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害時,行政機關可以不經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直接與受害人協商,主動進行賠償。尤其是對數額不大,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機關應自覺履行賠償責任,以減少訴累,提高行政效率。

(2)行政複議附帶損害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的同時,可以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複議機關在審查後認為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應予賠償的,應責令被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負責賠償。

(3)行政訴訟附帶損害賠償。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或者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附帶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一併裁決。

(4)單獨損害賠償的提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不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的問題,單獨就損害賠償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

(5)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可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按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可以自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對致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9條規定和《行政訴訟法》第69條規定,行政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從各級財政列支。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賠償義務遵從《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的規定執行。

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追償的要件有哪些

4樓:農村土地流轉

行政追償制度就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要求負有責任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它是指在行政賠償中,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了賠償費用以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公務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  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國家賠償法》本條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追償,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 國家已履行了賠償責任  行政追償以國家承擔了賠償責任為前提,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必要條件。

雖然國家是否履行賠償責任並不是向工作人員進行追償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獲得賠償之前,國家自己的賠償責任尚未實現,向工作人員追償會缺乏法律上的正當性,這正是法律將國家履行賠償責任作為必要條件規定下來的原因所在。  二是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主觀要件。把行政追償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範圍內,主要原因是鼓勵工作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和抑制違法行政的平衡問題。

現代行政事務錯綜複雜專業性強,為了保障行政機關處理與案件有關的具體情況相適應,法律通常為工作人員留下了裁量的空間,不可能要求每個工作人員凡事都能作出準確無誤的判斷,不出現任何偏差。因此,國家賠償法允許工作人員在一定的限度內,出現差錯而不負責任。一方面,有利於保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抑制任意或不負責任行使行政職權的問題。

如果不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無過錯或過錯的程度,一律予以追償,則勢必會損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損害了公共利益。  只要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國家就應當行使追償權。

行政合法的要件有哪些

5樓:華律網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藉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係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6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為合法成立生效所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或者說是應當符合的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行政機關合法

2.人員合法

3.委託合法

(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範圍。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許可權規則。行政職權的限制表現在幾個方面:

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 行政地域管理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條件上的限制、委託許可權的限制。

(三)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包括幾項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定幅度、範圍;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行政行為必須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式。所謂程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所要經過的步驟。程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行政程式而存在的行政行為。

行政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簡述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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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請求途徑有哪些,提出行政賠償的要件有哪些?

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26231 1 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也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複議與訴訟中間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這時,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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