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訴訟時效依二審判決還是省高院再審為準

2021-03-19 18:19:02 字數 5385 閱讀 1932

1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1.省高院可以自己對案件進行再審,也可以指令原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再審。

2.對於行政訴訟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由本級法院進行再審,也可以指令下級法院進行再審。這裡被指令的下級法院包括作出二審判決的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行政賠償的訴訟時效以二審判決還是省高院再審為準?

2樓:匿名使用者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為兩種: 第一種 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

第一類: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為兩種:

第一種 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後,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後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後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

第二種 未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包括未及時履行以及決定不予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期限為三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人的起訴期限從其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二類: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為自行政事實行為作出之日起的三個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行訴訟法第3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類: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請求賠償的,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解釋的第41條、42條、43條。

行政訴訟法解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服,是繼續申訴還是抗訴?

3樓:柔情西瓜啊

視情況而定,對於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則可以向最高院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則只能申訴。另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4樓:匿名使用者

對省高院

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擴充套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5樓:集報網

1、申訴和申請抗訴是不同的處理程式,你都有權利實施。申訴是向法院本級或者上級提出,抗訴是通過本級檢察院有上一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結合你的提問,申訴可以繼續向市法院、省高院直至最高院提出,抗訴是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請,如果市檢察院認為應該抗訴,它就通過省檢察院抗訴到省法院來啟動。

2、對執行裁定不滿意可以向市中院執行部門提出申訴。

3、審級沒有提高,還是向市檢。

6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202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

7樓:廣州周玉忠律師

1、省法院再審提審是最後的生效判決,根據民事訴訟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您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需瞭解是否需向省法院提交材料;,新餘法院執行目前有法律依據。

若案件最後改判則執行迴轉。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你可向省檢院提出投訴申請,交由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訴才可。

3、申請抗訴或向法院申訴兩者沒有排斥關係,可同時進行。3、

8樓:匿名使用者

申訴和抗訴都可以,申訴就是向上一級機關(高院)申訴,因為你的案子是中院判決的,不能越級申訴;抗訴就是你對判決不服,要求重審,就向判決交抗訴書。

看來你的案子較複雜。建議請一律師,你什麼都知道了。

9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服,可以是繼續申訴也可以申請抗訴.申請抗訴可向省檢察院提出,省檢是向高院抗訴

2你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書面申請複議.申請複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複議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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