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質權抵押權怎麼區別,留置權質權抵押權怎麼區別?最好通俗簡明扼要一點

2021-05-22 14:27:20 字數 5077 閱讀 9980

1樓:半路陽光

簡單來說吧

抵押是東西不轉移的,你還可以用。質押是東西要轉移給對方的,放在對方手裡。比如你把手錶抵押給a,手錶其實還在你手上。你把手錶質押給a,手錶就在a手上了。

留置,比如你拿電視機去修理,結果你不給修理費,修理鋪就可以留置你的電視機,類似於「扣下」。

抵押對應的就是抵押權,質押對應的就是質權,留置對應的就是留置權~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怎麼區別? 最好通俗簡明扼要一點

2樓:東奧名師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區別: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抵押權是具有優先受償性,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3樓:半路陽光

簡單來說吧

抵押是東西不轉移的,你還可以用。質押是東西要轉移給對方的,放在對方手裡。比如你把手錶抵押給a,手錶其實還在你手上。你把手錶質押給a,手錶就在a手上了。

留置,比如你拿電視機去修理,結果你不給修理費,修理鋪就可以留置你的電視機,類似於「扣下」。

抵押對應的就是抵押權,質押對應的就是質權,留置對應的就是留置權~

4樓:匿名使用者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其實說的更簡單些就是:前面3種情況,留置權債權人是直接佔有債務人動產;質權是轉移了債務人動產的佔有;抵押權是不轉移也不佔有,只是把財產作為擔保,明白不??????

還有他們的優先受償的順序為: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5

5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6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7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當債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留物品並享有對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佔有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智慧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8樓:魚尾摯愛白菜

標的物有所不同。

(1)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2)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

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權利質權是指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和發展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將該動產優先受償。

9樓:匯商所

一、抵押權

1、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①抵押的財產可以是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

②抵押的物件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③設立抵押權的財產不轉移佔有;

④動產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簽訂完畢時成立(登記對抗);不動產在簽訂抵押登記時成立(直接對抗)。

2、不得抵押的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質押權

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①質押的財產可以是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

②質押的物件是動產和權利;

③質押財產由質押權人佔有;

④質押權在完成交付時成立。

三、留置權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①留置的的財產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

②留置權的物件是動產;

③留置權的考察語境:加工合同和修理合同。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20

10樓:cccc煙火

相同點: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

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不同點:抵押權不改變佔有;質權改變佔有,即由質權人佔有出質物;留置權具有優先性,比如基於委託、維修等情形,可以行使優先權。

1、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將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某甲將自己價值20萬元的汽車交給某乙佔有。借款期限到,某甲無以償還10萬元借款,某乙將汽車賣掉,得款18萬元,10萬元用於償還某甲的借款,剩餘8萬元返還給某甲。

2、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甲、乙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到期某甲不能償還10萬元借款承諾某乙可以將某甲價值20萬元的汽車變賣,所的價款償還借款。

3、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頂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例如:甲有一塊名貴的羅馬錶,不慎摔壞。甲將手錶送到乙處維修,雙方約定維修費用1000元,30日修好後甲再向乙支付維修費。

之後,乙將手錶修好,但是過了60日甲還沒有來取表,也未支付維修費。乙無法聯絡到甲,所以,乙將手錶變賣得款1萬元,乙將1000元留下作為維修費,將9000元提存等甲來領取。

舉例說明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區別與聯絡

抵押權一般建立在不動產上,是不動產物權,不轉移物的實際佔有,只需公示便可成立。如向銀行貸款,可以房產做抵押,到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便可,逾期未償還貸款的,銀行可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房產,就所得款項優先受償。質權一般建立在動產上,需要轉移物的佔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飾做抵押,需要將該物交給質權人,契約...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都有什麼區別?最好舉個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 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

為什麼留置權喪失佔有即消滅,而質權不是?求原理,三板斧別來

說起來也很簡單,只要搞清楚留置和質押這兩個擔保形式的區別即可,還好偶最討厭貼法條 1.留置的基礎不僅僅是合法佔有,從法理上說他要求更高,因為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留置要打破這種合法所有!要求極高的正當性,必須是完全和平的形式,不能通過其他形式獲得留置擔保權 比如,修車不給修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