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房地產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2022-02-27 09:00:09 字數 5180 閱讀 9427

1樓:康秦瑀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擔保的範圍

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於從物

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2.對孳息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次是主債權。

3.對添附物的效力

對於添附物,依據擔保法解釋62條規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對待:

(1)添附物歸第三人時適用物上代位的有關規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

(2)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及於整個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時及於抵押人的份額。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三)對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權利

1.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處分權

(1)轉讓標的物的權利

標的物抵押後抵押人仍可轉讓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應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即轉讓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c. 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人基於物權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讓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當然,若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其債務的,抵押權消滅。

(2)就標的物再次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等擔保物權。

(3)就抵押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

(四)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人的權利

1.抵押權的保全

在抵押權人因抵押物受到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基於其抵押權可以行使如下權利,保全其抵押權:

(1)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2. 處分抵押物的權利

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受償。

3.優先受償權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擔保法》第42條規定了土地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規定的部門為無地上定著物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的抵押登記機關;對於縣級以上人民**規定的部門,有些地方明確規定是房地產管理機關,有的規定是工商機關。對於未作規定的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土地或房產管理機關辦理了抵押登記,法院可以確認抵押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批覆規定:

建築物附著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時,房地產一併抵押對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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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如果你無法償還抵押貸款,抵押權人有權將你的房地產拍賣、變賣後,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房地產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4樓:念鴻飛

(1)房地產抵押權具有附屬性。房地產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設立的,它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係。房地產抵押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主債權有效存在,房地產抵押權才存在,如主債權無效或被撤銷,房地產抵押權也隨之失效。

(2)房地產抵押權的追及性。在抵押人將抵押房地產轉讓於他人時,抵押權人仍可對抵押房地產行使抵押權,不論抵押房地產由誰所有或佔有,抵押權人均可行使追及權,以確保債權得到清償,新的房地產權利人不得以其不是債務人而提出議異。

(3)房地產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指抵押房地產發生原有形態變化時,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抵押房地產的轉換物上的特徵。如因房屋的失滅、損壞、拆除而得到的賠償金,包括保險金、補償金、損害賠償金等,都是抵押房地產的轉換物,抵押權人可以對其行使抵押權。

(4)房地產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性。房地產抵押權屬物權,優先於債權,附有抵押權的債權優先於未附抵押權的債權而受償。

關於抵押權的效力問題

5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正常或雖經營不善,但資產仍舊充裕的情況下,先到期的債務應當先進行清償,後到期的債務即使有進行抵押登記,也不能主張提前清償。

二,在債務人破產或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的時候,後到期的債務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行使不安抗辯權。這時,抵押債權都認為屬於到期債權,因此,進行抵押登記的債權優先於未進行抵押登記的債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當發生這樣的條件,債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以後,抵押債權就提前到期,這時進行抵押登記的債權當然具有優先權。

反之,如果沒有這樣的條件,先到期的債權當然應當先清償,後到期的債權無合法的事由提前履行。即使,先到期的債權履行後,有可能影響到後到期的債權的履行,但是,由於債務人並沒有發生經營危機,並不能肯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後債權,因此後債權無權阻止先債權的實現。

附:不安抗辯權的成立須具備如下條件:

1、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且彼此間的債務基於對價關係。

2、 根據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存在先後順序。若合同中未曾規定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順序,則為同時履行,其抗辯權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關規定。

3、 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這是不安抗辯權的本質構成要件。

房屋的抵押權,以什麼為生效條件??

6樓:巧米樂

1.房屋抵押權對抵押房屋處分權的效力。房屋抵押權對抵押人處分房屋權利的限定,其日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該效力表現為:

未經通知,轉訓:抵押房屋行為無效,正如《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訃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訃房屋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不得轉讓抵押房屋;因轉訃:

抵押房屋所得價款,抵押人應當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向經抵押權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仍應由債務人清償。

2.房屋抵押權對後位抵押權的效力。為了充分發揮物的交換價值,各國立法都允許在同一房屋上設立多個抵押權,我國法律亦如此。《擔保法》第34條第1款規定: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此條當然適用房屋抵押合同,因為我國房屋抵押權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不過關於登記時間問題似乎語焉不詳,建議以登記申請時間為判斷依據。該法第35條第2款又規定: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可見,該條不反對對同一房屋設定多個抵押權,只不過就房屋餘額部分才允許再行設定。就此而言,這對於發揮房屋的交換價值是有害的,只要當事人自願擔當風險,法律就沒有過多幹預的必要。

3.房屋抵押權對抵押房屋上債權的效力。依通常情形,房屋抵押權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根據相關法律可知,為了實現社會正義,房屋抵押權的實現受到一定限制,其優先受償權須在破產費用、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及勞保費用、破產人所欠國家稅費等支付後方能行使。

4.房屋抵押權對房屋承租權的效力。《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可見,已經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設定抵押權的,抵押人將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成立在先的租賃權可以對抗後設立的抵押權。不過,抵押人是否履行書面告知義務,並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對與處理房屋抵押權與租賃權的衝突也並無關係,因此該條規定可以刪除。《擔保法》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租賃關係,租賃權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歸於終止。

5.房屋抵押權對侵權行為的效力。在第三人為侵害抵押房屋行為時,抵押權人有選擇權保護自身利益,既可尋求債權保護方法,也可選擇物權保護方法。

7樓:

房屋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8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的抵押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開始生效。辦理抵押登記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附

9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合同成立時不違反法律規定就生效,但生效後不能對抗第三人。登記後可以對抗第三人。

10樓: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發生效力。《房屋登記辦法》登記的種類裡面沒有你說的強制登記。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

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在法律上是什麼性質的? 關於其效力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該證明書是否有有效期限?

12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屬於一種保障措施,他保障債權人的債務有優先受償權利,即如果債務人沒有錢償還債務,則債權人可以要求拍賣有關房產,償還其債務,同時抵押是有期限的

13樓:上海律師劉

是他項權證書,類似物權,可以對抗第三人,如債務人同時欠你和他債務,但是債務房產抵押給你了,你的債權可在房產變賣款中優先受償,他沒有份或者在你受償後的餘額中受償。一般該證書都有期限,都是登記機關想方設法搞錢,要你到期後另外辦理並交費,實際上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即使到期後你不出具解除證明,該登記同樣可以對抗他人,相當於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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