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安置單位不接收我該怎麼辦請告知

2021-03-19 18:33:53 字數 5829 閱讀 9304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bai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du代表大會常務zhi委員會第二十三

dao次會議通過的關回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答兵役法》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退伍士兵安置到單位單位不接收怎麼辦

2樓:

那個不接受你的單位太差勁了吧,這麼欺負人!!!去軍轉辦諮詢一下,那裡是管轉業幹部的,不知道管不管退伍戰士。另外安排你考試的民政部門你也可以去問一下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相關主管部門告他

退伍軍人,民政廳給開安置介紹信了,還需聯絡接收單位嗎,接收單位不接收怎麼辦?

4樓:若水成方圓

你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由**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

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安置地人民**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5樓:手機使用者

呵呵 不用著急 應該是還要等檔案的 因為檔案都是一批一批到的 稍安勿躁 我當時也是這樣

6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是不接受,找託詞。要找關係

我08年退伍軍人,被安置到事單位,單位一直沒通知我,現在才知道,該怎麼申訴?

7樓:匿名使用者

退伍軍人由**安置到單位後,並不要單位通知本人的,而是退役軍人本人持**(原民政局、現退役軍人事務局)安排工作介紹信前往用人單位報到即是。至於工作十年後補繳社保退役軍人才知道,那麼就有兩種可能:

一、用人單位接納退役軍人工作並簽訂用工合同後,沒有依法繳納社保五金;

二、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保五金,並未將退役軍人軍齡計算如累計的社保**繳納年數。對於這樣的問題,退役軍人本人就要分別做以下工作:

一、用人單位接納退役軍人工作並簽訂用工合同後,沒有依法繳納社保五金的:

1、退役軍人本人依據國家法規,主動與用人單位領導或hr(人力資源部門)溝通、並要求依法補繳、應繳納而未繳納社保五金;

2、用人單位領導或hr(人力資源部門)溝通不能同意依法補繳社保五金的,那麼退役軍人本人或親屬可能打全國社保服務****12333舉報,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級社保局予以查處。

二、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保五金,並未將退役軍人軍齡計算如累計的社保**繳納年數的:

依據2023年04月28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網頁連結檔案, 退役軍人本人依《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規定補繳社保五金。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23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我是退伍軍人,安置的工作不想去,自己找了個單位。還需要民政局給介紹信什麼的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自主就業。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並適時調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可以不去 自謀職業

第二這個不要和民政局說 要和退伍軍人安置辦說第三 如果已

經接收了單位 就去報道 不去報道 可以問下安置辦有沒有其他工作第四 不需要介紹信 你不去了找其他工作做了就是了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新年快樂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政局根本就不想找你。。 找工作都是自己去求他們的要 不然直接無視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需要的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新年快樂 早生貴子

12樓:路路通

退伍軍人安置: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援。

(六)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物件。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徵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徵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

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在分配指令性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後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幹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後,有關部門應當允許,並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⒈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⒊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儘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⒋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徵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而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後,又回部隊補辦立功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經勞動部門批准,在計劃內從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接收安置。凡入伍時,原合同期未滿的,退伍後仍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二十條:入伍前,原是集鎮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集鎮應准予落戶,仍作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本人要求回鄉村原籍安置的,也應允許。

退伍兵 (28張)

第二十一條:原是城市(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佔用農村徵集名額,從農村應徵入伍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由入伍地鄉鎮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戶糧所在地安置的,當地可准予落戶,但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凡要求進省革命榮譽軍人**醫院休養,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解決;要求到原徵集地縣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要求將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週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週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也應當允許。

他們中確需建房的,由縣人民**審批,每戶住房建築面積一般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造,產權歸公,經費由當地財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經部隊**半年未愈,病情較重,確需繼續住院**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絡,在辦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續後,由部隊派人護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齡上可放寬三至四歲,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向原所屬主管部門申請,酌情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二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農村遷入城鎮,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軍人服現役期間遷移,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經父母所在單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證明和接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後,應當允許在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遷居後,父母系城鎮戶口的,該退伍義務兵應與所在地城鎮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義務兵一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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