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的區別是什麼,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2021-05-20 10:00:36 字數 4991 閱讀 4533

1樓:軒塵

權利是指主體依法抄

享有並受法律保襲護的利益範圍或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資格. 權力則是職責範圍內支配和指揮的力量. 兩者的區別有5點:

1、權力的主體限於國家機關和組織,公民不可以成為權力主體。而權利的主體除了國家機關和組織外,還可以是自然人。 2、實施權力的行為屬於國家行為,享受權利的行為不屬於國家行為; 3、權力是法律所確認的權能和支配力,而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自由和利益; 4、權力的實現取決於主體自身的權力行為,不嶧相對人的態度和行為為轉移,具有單方性。

而權利的實現一般取決於義務人的行為,不具有單方性。 5、權力不能自由處置,否則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權利可以自由的放棄或轉讓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2樓:柔情西瓜啊

兩者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權利理論

1、分析理論

權利的分析理論旨在研究權利的概念問題,弄清法律關係裡所使用的權利語詞,從而使法律問題的解決更容易,也更確定。如霍菲爾德認為「權利」一詞可以囊括要求、特權、權力和豁免,進而他試圖通過確定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對者和相關者來弄清法律關係。又如,哈特與麥考米克之間關於意志論與利益論的爭論也饒有趣味。

對哈特來講,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選擇;對麥考米克來講,權利則是受到保護的某些利益。

2、價值理論

權利的價值理論構成了最近一百多年來權利理論最光彩奪目的篇章,它接引現代最好的哲學智慧,與正義理論密切相聯,也因此在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場的影響。如在自由主義陣營裡,以諾齊克為代表的自由權論者( libertarian)以人權(如財產權利)的絕對神聖不可侵犯為前提,德沃金所採納的自由主義觀點則從平等關懷和尊重個人這個前提起步。

3、社會理論

權利的社會理論是隨著最近幾十年來法社會學的興起而出現的,它強調從社會闡釋權利,以權利闡釋社會。主要研究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產生、發展和演變的社會條件、社會過程和社會機制,同時,還把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會生活裡的人們實際享有權利的狀況。20世紀70年代以來,關於權利的社會學分析在權利與社會發展、人權與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迄今還未形成比較成熟的權利社會學理論。

權力形式

1、強制權力。可拒絕或剝奪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與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獎賞權力。能夠給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權力。由組織正式授予的職務和地位帶來的權力。它依靠其他人內在的觀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認這種權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參照權力。由其他渴望認同和追隨品德高尚或智謀超群的人而給後者帶來的權力。這種認同和追隨可能是盲目的,因為後者可能並非真**德高尚或智謀超群。

5、專家權力。由於具有某種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可以幫助他人而形成的權力。

3樓:匿名使用者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3、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

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

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絡,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社會都是一定的權力和一定的服從的統一。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絡,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例如,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相對應而存在。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是法律賦予人是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

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影響力,是人對人造成其所預定影響的能力。

兩者區別為:權利是對自己的;權力是對別人的。

6樓:宜長順吉媼

權利與權力相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既相統一與平衡,同時又以各自的特點相互區別。

首先,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力(或職權)與權利之分,主要是從行為主體上加以區分。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通緝(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

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權利一般體現個人或法人等主體的利益;權力則不體現權力使用者的個人利益,而以國家社會的公益為目的。

所以,權利與權力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私與公的區別。以權利謀「私」可,以權力謀私則是非法的。

其次,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

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係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係。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

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此外,對應關係不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權力與責任相對應。

權力與責任相對應。對一個人是權利,對與這相關的特定人就是義務;就權利主體自身來說,也要承擔不濫用權利的義務。一方行使權力,相對方就有必須服從的責任,拒絕服從或妨礙、阻撓行使公共權力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對權力主體自身來說,也不得越權侵犯,否則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7樓:陌悠霖沫

1.權利是偏重於「法律」「利益」。

例如:在2023年8月,英國強迫清**簽訂《南京條約》(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割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岸口,且同意英商在華進出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中國須同英國商定後,第二年,英國又強迫清**簽訂了《南京條約》附件,又獲得了領事裁判權。

領事裁判權使中國的司法主權遭到破壞。這種非法特權,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屬地有越權的侵犯。

而國家屬地優越權是什麼呢?國家屬地優越權又稱「領域管轄權」「屬地最高權」,是指國家對本國領域內的一切人、物以及其所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公認的豁免者(如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士)外,由行使管轄的權利。

嗯,說到權利了。

那麼權利又是什麼呢?

權利按照百科解釋,是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權利,更偏重於「法律」方面。

剛才也說了,英國在《南京條約》的附件中獲得的領事裁判權,是使我們國家的司法主權遭到破壞了的。

司法主權,司法主權,

所以嘛,權利的解釋放在國家屬地優越權的解釋中,而國家屬地優越權又放在對這個領事裁判權的解讀中,

要比換成「權力」要好。

【【如果是涉及國家的司法主權,也就是關於法律,還有比較偏「利益」之類的(當時簽訂完《南京條約》附件,英國的人在中國犯法也都是歸他們管,經常還很不公平,所以對當時的中國人民以及中國來說是大大侵犯利益了的),就用「權利」。】】

2.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係。

可能我寫得有點囉嗦,很抱歉啦。

8樓:秋連枝從辛

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

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

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也不可轉讓。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為法律所禁止甚至懲罰。

據此,我們常用的搭配是:公民享有……權利。

人大代表正確行使……權力。市長、局長……要用好手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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