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出臺有什麼意義

2021-03-19 18:35:32 字數 4543 閱讀 2973

1樓:好心情

《慈善法》由全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3月16日通過,同日由****以第4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12章,107條。

《慈善法》界定了什麼是慈善、確立了慈善活動的原則(合法原則、自願原則、誠信原則、非營利原則、遵循公序良俗原則、國家鼓勵和支援原則)。規定了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規範了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產、慈善服務、資訊公開等內容,明確了促進措施和日常監督管理行為以及違反慈善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那麼《慈善法》的確立有哪些意義呢?大概有四個:

(一)、開啟了依法治「善」的新時代。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的頒佈實行,使我國的慈善事業從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康莊大道。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較快,社會捐贈額從2023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

隨著慈善事業快速發展,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運作不盡規範,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援、促進的力度,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範,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近年來以「郭美美事件」為典型的一些負面案例,卻為我國慈善事業蒙上了陰影,也讓「慈善」二字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網際網路時代,類似詐捐、作秀、炫富等事件,負面效應經過網路傳播被無限放大,直接拷問慈善事業的公信力。社會上不少人對慈善事業失去信心,對慈善組織失去信任。

2023年11月,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接受專訪時稱,郭美美事件3天毀了百年紅會,把紅會「打得稀里嘩啦的」。

「郭美美事件」從根本上說,就是慈善事業無法可依,慈善組織無章可循而導致的信任危機。慈善法對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服務、資訊公開等都作出了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式,規範了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強化了慈善組織的資訊公開義務,它的制定和實施將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三)、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讓能做善事的組織更積極。

原來一些企業家要捐贈,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更有利於企業家捐贈。

此外,慈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慈善法第八十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

(四)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會提倡、支援和鼓勵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友善精神,有助於社會成員在義行善舉中不斷累積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持久精神力量。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形成全社會支援慈善、參與慈善的風氣,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慈善法》的確立也引發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有如下十一點:

第一,關於慈善的範圍。

主要是關於「大慈善」和「小慈善」之爭。一方觀點認為,中國傳統的慈善就是扶貧濟困,雖然慈善法調整範圍不能完全囿於傳統的扶貧濟困,但也不宜擴充套件至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也就是說,公益和慈善不能劃等號,甚至民間公益和慈善也不能劃等號。

另一方觀點則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慈善範圍也要與時俱進,傳統的扶貧濟困已無法涵蓋現代慈善的範疇,傳統的扶貧濟困領域更多的是**社會救助的範疇,應當強化**在這方面的職責。而現代慈善主要是民間的,其範圍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拓展。從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來看,法律起草者最終採納了「大慈善」的觀點。

第二,關於慈善日的問題。

法律中是否有必要設定一個慈善日,將哪一天作為慈善日,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一直存有爭議。據介紹,起草者曾主張將每年9月5日作為中華慈善日,因為這一天也是國際慈善日。但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在9月份的法定節慶日、紀念日太多,效果不好,建議調整到其他月份。

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現在設定的節慶日、紀念日過多,法律中沒有必要規定慈善日。

第三,慈善組織是否都要經過合法登記。

在多次研討會和論證會中,行政主管部門都傾向於慈善法只規範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對於未經登記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可以給予促進和鼓勵,但不建議在法律中規範。原來許多慈善組織未登記是因為社會組織登記門檻相對較高,今後可以通過降低門檻等方式,讓更多的慈善組織依法登記。但是,多數慈善組織和學者都認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觀點忽視了當前絕大多數從事慈善活動的組織都未經登記這一現實,慈善法不僅要涉及未經登記的慈善組織,而且要規定比較詳細的促進和指導措施。

慈善法甚至應當規定多種慈善組織形態,分別設立不同的成立條件,規定不同的權利義務。不過,這一觀點也未能體現在草案的一審和二審稿中。

另外,目前,草案對慈善組織的定位仍然不夠清晰,慈善組織到底是不是有別於**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外的第四類社會組織形式?如果是,草案中有些規定就是多餘的;如果不是,則意味著一個慈善組織要進行兩次登記:既要登記為慈善組織,又要登記為**會、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這種「雙重登記」模式是否科學,值得進一步**。

第四,關於募捐資格的問題。

綜合各方提供的訊息,在草案起草的前期,行政主管部門曾主張明確設立募捐資格制度,建議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慈善組織,通過變更組織登記的方式,賦予其募捐資格,不過這一建議遭到了各方反對,地方行政主管部門也認為不可行。後來,起草者曾考慮,所有經過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自然獲得募捐資格。不過,由於認識不夠一致,為穩妥起見,雖然所有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獲得了募捐資格,不過卻將募捐資格區分為公開募捐資格和非公開募捐資格,獲得公開募捐資格需要具備「依法成立滿兩年,未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等條件。

第五,網路募捐是否要予以限制。

直接參與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網路募捐問題是起草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問題。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我們已進入「網際網路+」的時代,網路是開展募捐的一種最經濟快捷的方式,網際網路募捐資格要完全放開。

另一種觀點認為,目前網路募捐魚龍混雜,嚴重影響了慈善的公信力,慈善的公信力經不住少數不守規矩的慈善組織「折騰」,因此,建議只有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甚至只有在民政部登記的慈善組織才能通過網際網路募捐。在草案一審稿中體現了後者的觀點,在二審稿中,對網際網路募捐的管制有所放鬆。但據瞭解,各方似乎對此都不滿意。

審議過程中代表們的主流觀點,或許會左右法律最後的內容。

第六,募捐能否進行地域限制。

慈善法(草案)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設定募捐箱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甚至也只能通過當地廣播、電視、報刊釋出募捐訊息。在募捐市場尚待完善的情況下,對募捐作適當限制是必要的,但要求慈善組織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現場募捐,是否科學,卻值得討論。

第七,「詐捐」是否要規範。

最近幾年,每逢發生大的自然災害,總有一些企業和個人聲稱要捐款捐物,但是新聞公開報道後,卻遲遲不予以落實。為此,草案起草中,一種主流的觀點是要對「詐捐」行為給予嚴懲,並且要明確規定聲稱捐贈者的履責義務。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實中所謂的「詐捐」原因非常複雜,比如,在當地電視臺主辦的一場慈善晚會中,一個企業家受到感染,當場宣佈捐贈50萬元,但事實上,是捐現金還是物品,捐贈什麼樣的物品,何時履行完捐贈義務,捐給誰等問題都有待企業決策層進一步決定,如果達不成一致,都可能影響捐贈。

因此,建議法律中不作太嚴苛的規定。對於在新聞**公開宣稱捐贈而拒不履約者,在新聞**予以**就可以。

第八,是否要明確規定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年度支出標準。

據參加過多次論證的慈善組織代表反映,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希望在法律中明確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最低支出標準,並且曾提出了行政管理成本不超過10%、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支出標準不低於5%的設想。但慈善組織對此反對聲音較大,認為「一刀切」的標準根本不可行。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中都採納了慈善組織的意見。

第九,志願服務是否在法律中規定。

有的單位提出,慈善的本質就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志願服務本質上也屬於慈善的範疇,因此,在用較大篇幅規定了「出錢」的內容後,也有必要專章規定志願服務。但也有人提出,既然國家有意向對志願服務專門立法,而且,志願服務和慈善中的「出力」內涵還有較大區別,因此建議對志願服務只作原則規定。從法律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的內容看,似乎立法者仍在左右權衡,最後的表決稿如何規定,仍有待觀察。

第十,稅收優惠如何規定。

許多人提出,當前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稅收制度不合理。比如,只能向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組織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獲得稅前捐贈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數量有限;再比如,捐贈貨幣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捐贈實物和**等不僅不能享受,而且還可能要先交稅;稅前扣除比例過低而且無法結轉等等,這都制約了捐贈的積極性。但是,立法者考慮到多種因素,沒有在法律草案中明確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只是作了「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之類的原則規定。

考慮到稅法的完善尚需時日,許多人建議儘量細化稅收優惠措施。

第十一,是否需要規定年檢制度。

目前,依據相關的行政法規,社會團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都需要接受年度檢查,因此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在慈善法中明確將年檢制度寫入。但在多場座談會上,許多慈善組織都提出,目前的年檢制度流於形式,沒有實質意義。而且地方民政部門也認為,現行的年檢制度需要完善,建議改為年報加抽查制度。

不過,對於每年報送什麼材料,各方依然有不同認識。其實,法律中規定年檢制度還是年報制度本身並不重要,關鍵的是要簡化程式,減輕慈善組織的各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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