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險利益原則的時間效力規定,不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2021-05-14 00:21:51 字數 3106 閱讀 6430

1樓:驕揚

明顯是c 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這個與車輛保險是一樣的,有同屬性。

保險法中,在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存在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效力,如何理解?

2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人身險抄有這條規定,主襲要是針對離婚這種情況的,比如說兩口子結婚後買的保險,老公做投保人,老婆做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孩子,但兩人離婚了,前夫作為投保人對於作為被保險人的前妻就沒有保險利益了,這時候就不能主張合同無效了,如果前妻出險了,孩子作為受益人仍能獲得賠償。明白了吧,人身險不像財產險,財險的保險利益是跟物權相關的,物權轉移或滅失就不具備保險利益了,而人身險只要求投保時有保險利益就行。

人身保險 對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是:a訂立保險合同之前b訂立合同之時c保險合同履行時d保險事故發

3樓:月影幽寒

b,人身保險要求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要出險的時候具有保險利益

判斷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

4樓:成都方利律師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保險法》第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 )。 a、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 b、索賠時具有保險利益 c、一般要求始終具有保險

5樓:吉咪

保險利來益是指投保人源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若...保險人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限度,在損失超過該限度時才予以賠償的方式。 a:...

不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時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險是什麼保險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求投保人

來在合同自訂立時具有可保利

bai益的保險是海上貨物運du輸保險zhi。

在國際貨物dao買賣業務中,海上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海上保險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除外責任指保險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一般都有屬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須特約承保的風險。為了明確保險人承保海運保險的責任範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對海運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有下列五項:

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②恪地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③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以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④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⑤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及其險外責任。空運、陸運、郵運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運基本險別的險外責任基本相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海上貨物運抄輸保險

海上貨物襲運輸保bai險的所承保的是貨物,最du簡單的舉例,船主可以為自己船zhi上的貨物dao購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但是貨可能不是船主的,可是一旦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原因的損失船主就有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

注意這個投保時可以沒有,理賠時必須有可保利益

9樓:微觀心理

財險一般就是這樣的說法,只要求出險的時候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壽險就不行了。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嗎?

10樓:樂觀的l無謂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注: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從法律角度上講,從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那一刻開始,就會存在被保險人,保險人與投保人三者,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講,受益人也是必須的,這是保險合同上面不可缺少的要素。

如果不明確的寫出所確定的利益,那麼保險合同的價值也就無法得到體現,也無法說明這是一個從條款上來體現約定價值的產品。

有了受益人的約定,說明保險金額有確定的利益領取人,使得保額作為身故後的指定賬款發放到收益人手中,並免去了遺產糾紛的問題,而且不收取任何稅務費用。

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對標的不要求保險利益,但是理賠時被保險人對標的必須有保險利益,這句話對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舊《保險法》第十二條 投保人對保

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新《保險法》修訂為: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往往是財產或者承擔的某種責任,往往具有可轉移的特點。因此在財產險中,規定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是是必須的。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險人,在不是被保險人的情況下,投保人對保險財產可能不具備保險利益,只是履行繳費義務的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另根據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即保險利益轉讓時,也會產生權利與義務的轉移。

財產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自始自終是與保險利益有關的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它的意思是投保什麼人都可以投,但是理賠時必須證明這個財產是你的並且是合法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對的,投保時沒有,但合同生效後要有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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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則與保險利益原則是不相同的,定義如下 一 可保利益原則 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二 保險利益原則 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 可保利益 或 可保權益 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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