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原則在現今生活的遺留

2021-05-27 23:22:06 字數 4836 閱讀 1957

1樓:匿名使用者

我看法制史上很多法律思想都是儒家思想的潛移默化啊,和咱們現在的法律還是有很大差別。呵呵。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是?

2樓:匿名使用者

好長哦。。

領教了。。

中國古代形成的正統法律思想的必然性

3樓:曖昧風鈴

以經過改造的先秦儒家學說為指導原理和中心內容、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相適應,逐步形成自己的體系,對中國封建法律及其發展,一直髮揮著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它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構成中華法系諸特點的決定性因素。

秦漢以後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長期指導和支配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立法、司法活動,而且對後來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法制也有很大影響。

一、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指秦漢以後以儒家法律思想為主,結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國封建社會佔居主導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經歷了一個比較複雜和曲折的過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建立了中國第一個**集權制的君主**國家,並以法家思想作為秦王朝的統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採用「以刑去刑」, 「以殺止殺」的嚴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專任獄吏」,並實行文化**,「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由於秦王朝將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極端,終因「舉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漢興。漢初統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集權**制度,承襲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驟亡的教訓,認識到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維繫其統治,轉而採用儒、道、法相結合的黃老思想為指導,主張清靜無為、約法省禁、與民休息、尊主安民。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漢初的社會經濟有了較好的恢復並有所發展,社會也日益安定。

但黃老思想過於消極,以至於在社會經濟得以恢復和發展的同時,各種不利於**集權統治的流弊也日趨嚴重。如在意識形態上出現了 「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現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現「上無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的局面。這種困局遠非消極的黃老思想所能解決。

為鞏固大一統的**集權制,加強封建皇權的統治,統治階級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為指導。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在中國進入封建社會並且經歷了秦代和西漢初期80年統治之後的漢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時期開始並逐步形成的。作為封建地主階級的意識形態,它是為中國封建統治階級服務的、維護和加強封建的經濟剝削、政治統治和文化**的重要工具。從根本上說,它是適應維護和加強封建大一統的需要而產生的。

作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指導原理和中心內容的儒學,基本上不同於先秦的儒學。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學的內容作了神聖化、神祕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經典和宗教神學結合起來,把地上君權和天上神權結合起來,把社會人事和自然現象結合起來,把原來只是表達一種政治社會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過政權的力量,使之成為政治、社會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使之變成了符合「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的「永恆真理」。

另一方面,它以這種儒學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別是法家學說中有利於當時統治的內容作為補充;魏、晉以後,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兩家的某些思想作為補充,使之成為適應性很強的精神**和統治工具。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則天順時,法自君出 起源於夏、商、西周時期的神權政治理論,到了封建社會,由董仲舒結合陰陽五行學說,發展而為天人感應的神祕主義的官方思想。它公開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間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於天」,承天意以從事,法律上對犯罪的懲罰,是君主順天行誅、「天討有罪」的結果,從而進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觀念。

所謂「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釋出和批准。

他可以任意「欽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壞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則「專以人主意指為獄」。因此,中國封建法律對於任何侵犯皇權和統治階級利益的言行,都視為違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規定最嚴厲的處罰。宋**學出現以後,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於天」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而為「天理化育流行」之說。

於是「存天理,滅人慾」就成了當時政治法律的指導原理,作為「天理」實質內容的封建綱常名教,進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準則。

這種「則天順時」的思想,還被用來解釋天時與刑德之間的關係,並據以規定法律具體執行中必須遵循的若干準則。它認為,天地間的陽和陰,分別代表著春夏和秋冬4個季節。春夏是萬物發生、成長的季節,只能施行仁德; 秋冬是萎縮、收斂的季節,這時才能執行刑罰。

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說的:「陰陽,理人之法也;陰,刑氣也;陽,德氣也。陰始於秋,陽始於春……是故春喜、夏樂、秋憂、冬悲,悲死而樂生」。

禮律結合,法有差等 禮在封建社會受到重視,是由於儒學受到重視,認為「致王道」之本是「為政先禮」。禮和法的關係,即「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董仲舒要求「爵祿以養其德,刑罰以威其惡」,使「民曉於禮誼而恥犯其上」,關鍵就在於禮和法的結合。

綜上所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張顯皇權威嚴和保護封建政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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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時期人們普遍信奉神明,適應奴隸制統治的神明、天道觀念的神權法思想強調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論成為統治的主流思想 , 為後世董仲舒等提出的「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等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理論的基礎。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的時期。此時戰亂連綿,王權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統治地位。

直到秦始皇統一中國,新興的地主階級已經掌握了政權,他們在立法過程中便以代表本階級利益的法家思想作為指導思想,排斥儒家思想。司馬遷概括戰國時期的立法時講道:「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所推崇的「親親」、「尊尊」的等級制度。

把對儒家思想的扼制推向高潮的當屬奉行法家學派「法治」、「重刑」理論的秦始皇的「焚書坑儒」。為了實現思想領域的**,秦始皇施用「焚書坑儒」的極刑,儒學受到了沉重的打擊。但是深深根植於中華民族土壤的儒家文化並未就此枯死,只是進入了休眠期。

一旦時機成熟,它必然繼續蓬勃生長。

經過漢初社會政治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到漢武帝時期,漢代封建**主義的地主階級政權得以鞏固,但漢初分封的諸侯王勢力也逐漸強大,同**發生了尖銳的矛盾。這種情況下,最高統治集團迫切要求進一步加強**集權。此時董仲舒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

其中的「儒術」經過他的改造,吸收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 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陰陽結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在立法中實行德刑結合: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

由此,每個歷史階段的統治模式,統治思想,以及基於此而推崇的思想文化思想都是正統法律思想建構的主要推動因素,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鮮明的維護封建統治色彩。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時期以血緣為基礎的個體小農經濟普遍,生產技術的繼承與發展、生存生活的延續主要以親屬關係為紐帶 ,基於此長幼之間產生了牽制力,這是產生家長權、父權、夫權的基礎。同時 ,小農經營除了受制於難以**的天災人禍外 ,主要依靠生產的經驗技術和勞力 ,這就決定了富有生產經驗的長者和擁有體力的男子在生產中的重要地位 ,養成了人們重經驗重因循的保守性格和不進行技術更新以擴大生產的習慣觀念。自然相應形成了長輩對下輩 ,父親對子女 ,丈夫對妻子的領導管制 ,勢必強化家內宗法關係。

被強化的宗法關係和實際生產再相結合 ,必然構成更加鞏固的宗法小農經濟。這兩種因素的相互作用 ,表現在政治法律制度上 ,必然是對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推動。

由於封建剝削壓迫的加強和農民起義的不斷爆發而日益尖銳起來了。無論從政治或經濟方面來說,這種趨勢都嚴重妨害著封建大一統的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在思想領域,漢初雖然推崇黃老,但先秦時各家各派的學說,仍在各處流傳。

儒道兩家固然由於和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鬥爭糾纏在一起,表現為尖銳的對立和互黜,即其他如名、墨、法、陰陽、縱橫各家,也都有各自的代表人物在活動。這樣,便出現了董仲舒所說的「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以致「上無以持一統,治制數變,下不知所守」的現象。這對於正著力於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封建大一統的統治者們,尤其是不能不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面對這種狀況,封建統治者們不能不感到繼續漢初所奉行的無為之治,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因此除在政治、經濟方面採取各種新的措施之外,還要力圖造成一種同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的統一政權相適應的意識形態,來統一思想,既以麻痺和束縛廣大勞動人民的反抗意志,又以駕馭和統制統治集團內部的離心力量。這樣,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後,漢武帝採納並實行了他的所謂「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的建議。

隨著儒學成為官學,儒經的受到表彰和儒家經義成為宗教、哲學、政治、法律、道德、風俗習慣以至人們日常生活的準則,在法律上,也便開始形成了以這種儒學為指導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指導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這種儒學,是有別於先秦儒學的、由董仲舒奠基的一種新的儒學。它一方面把先秦儒學的內容作了神聖化、神祕化的加工和改造,使之變成了符合「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的永恆真理,將那種原來只是表達一種政治倫理思想的儒家的一家之言,通過政權的力量,推崇成了政治、社會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另一方面,它又吸取其他各家、特別是法家和黃老學說中有利於當時統治的內容作為補充,使之成了具有很強適應性的精神**和統治工具。這樣,體現在法律思想上,便從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目的直到法律的具體運用,一概從神學方面來加以說明,務使符合「上應於天」的要求。

它既對秦代行申、商、韓非之法,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論和實踐,持嚴格的批判態度,強調「德主刑輔」、「明德慎罰」,而同時又注意於「刑名法術之學」;它既重視法律的懲戒作用,而同時又更強調禮律結合,經律互用。甚至把封建宗法等級和「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原則置於律令之上。它既以先秦儒家經典為準則,任意比附援引,要求一切都無悖於《公羊春秋》的微言大義,同時又使之和神學的說教結合在一起,鼓吹「天刑」、「天罰」和「科冬行刑」,使司法審判帶著一種「神判」的痕跡。

中國古代有幾個思想翱,中國古代有幾個思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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