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諮詢一下,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婚後房產證加了女方名字,那離婚的話如何分割呢

2021-05-27 23:34:10 字數 3544 閱讀 7637

1樓:維權律師

如果男方同意房產證bai的du共有人那欄加上女方的zhi名字,根據公示公信原則,那dao麼就版是男方同意將

這個房子約定為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子文

確認兩者的財產分割關係,首先要檢視在房產證上增加女方名字時,夫妻版雙方有無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

權的「約定」,如果有「約定」按「約定」的內容分割。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婚內贈予」處理。相當於房子的一半產權是男方贈與女方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加名字之後,房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法律效力,即使男方想反悔,也只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明白了嗎?請採納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的男方財產,婚後是不可能變成2個人的名字的.....房產處不給更名啊....

但是,如果真的更名成2個人的,那麼說明是男方自願更名的,產權證位2個人名字就是共同財產

4樓:20100621夏至

的原則,這所房子屬於男人的婚前個人財產,應改為自願的丈夫和妻子的名字,這名男子,這是一個禮物的女人,他把一半的財產。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共同貸款前合理的。

5樓:劉大來律師

這種情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該平均分割,協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訴。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既然房產上有女方的姓名,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

婚前男方全款買的房子,婚後如果加上女方名字,算共有財產嗎?

7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願贈與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擁有。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當然離婚時不一定按一家一半進行分割,還要考慮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有無孩子、過錯方等綜合考慮,一般會按分給後加名一方房門總價值的20%至50%。另外還要考慮是否有婚內財產約定以及房產份額是?約定,是公共共有還是按份共有而不同。

8樓:秦延醫生

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的規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執行起來的時候,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來的房子,為什麼離婚的時候就要分給女方一半?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麼唯一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現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看誰出錢多,就支援誰。如果男方出錢買了房,那麼房子就是男方個人的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房子未來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無關,有人說老婆也參與還貸了,那麼你就來證明你出了多少錢,你出多少錢就補給你多少錢,你能拿到的僅此而已,不會再多了。

9樓:匿名使用者

算共有財產。

本來婚前全額付清房款,房子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一旦加上女方名字,對方就一定佔有房子的份額了,也就是擁有房子的產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算共有財產,不過要真加上才行,別是拿話哄你,真加的時候以各種理由推脫,各個地方政策也不一樣,有的加名字免費,有的還要收費,你可以去你那的房產處問一下

11樓:匿名使用者

算共有財產,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

我婚前買的房但是房產證是婚後辦理的,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12樓:du笨鳥

若是婚前是個人出資,則婚前出資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證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是可以協商解決,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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