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滿十年,可否與派遣公司簽訂無

2021-05-26 01:43:50 字數 2112 閱讀 5350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經勞動者提出內,應當訂立無容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代表,你籤合同後,公司就不能解除你,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和有固定期限的沒什麼太大區別。

其次,同工同酬的前提在於同一種工作,相同的工作量。當然,外在條件如崗位、工作內容、級別、職工身份、工齡不一樣均能導致不同工不同酬。你是派遣制員工,他們是正式員工,如果你要求同工同酬,很難被支援。

(以上僅是拙見,僅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看地方的,江蘇省的話被派遣勞動者請求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予支援,但勞務派遣單位同意的除外

3樓:卓行天下

就這情形,企業必須、員工可選擇,才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務派遣工工作年滿10年可以與用工單位簽訂無期限合同嗎?

4樓:一舊雲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不同意,派遣工是不能要求用工單位簽訂無期限合同的。

派遣勞工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即使工作滿十年,也不適用《勞動法》第20條第2款「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規定。

用人單位不同於用工單位,在勞動派遣的三方關係中,派遣機構相當於用人單位,要派機構屬於用工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5樓:肥仙女

可以,但是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

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6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這個問題法律對於勞務派遣工沒有作出特別的規定,故依照法律是可以的。

7樓:馬雲秀律師

可以 ,雙方協商一致,什麼工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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