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隱私權的法律的判決說明了什麼

2021-04-22 18:02:24 字數 6347 閱讀 8562

1樓:三年離歌

我國多部法律都涉及到了隱私權的保護,如憲法、民事通則、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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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這都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以防因審判而洩露公民隱私。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刑訴法第93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對於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111條和112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院。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152第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人上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樓:法律快車

1、民法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裡再次提到人格尊嚴,為司法解釋留下較大餘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再次強調:「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上述規定涉及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但卻將對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限定在名譽權的範圍內,有失科學。

3、刑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擾的保護。

刑法第252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條規定:

「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公民私人資訊保密的規定。

4、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第120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這都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以防因審判而洩露公民隱私。5、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152第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人上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哪些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3樓:華律網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內容(1)個人生活安寧權。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資訊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

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祕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祕密權。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絡在一起的,資訊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

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侵犯隱私權怎麼處罰?相關法條?

5樓:搞雷老慕

侵犯隱私權的相關法律和處罰:

1.《民法通則》第120 條的規定:侵害隱私利益的民事責任方式,應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隱私,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按照全部賠償原則,予以全部賠償。

侵害他人隱私,致他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侵害人的得利情況,侵害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予以酌定。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6.《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6樓:華律網

隱私:指不願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我國《刑法》中並沒有侵犯隱私權的法律條款,但是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有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拿著別人不足與外人道的私事或隱私公之與眾,給對方帶來嚴重後果的則涉嫌觸犯刑法,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並要求民事賠償。按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一般是屬於侵權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後果,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構成刑事責任。

不過也不能說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就一律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對行為人判刑。根據《刑法》當中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條文有哪些?

7樓:匿名使用者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隱私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資訊、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資訊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然而,在當今這樣一個資訊化社會裡,隨著資訊傳播手段和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的隱私越來越面臨著被侵犯的威脅。

據瞭解,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隱私權受侵犯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隱私權糾紛增多的原因在於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新聞**對公民的隱私和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甚至錯誤地以為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權沒有明確保護,以至於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還不知是違法。其實從70年代以來,國際上對於隱私權的保護就已經從消極保護演進到積極保護。我國採取間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面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雖然我國憲法沒有對隱私權作出明確直接的保護性規定,但卻間接地從其他方面對公民的隱私權不容侵犯給予了確認。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裡的「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包括用宣揚他人隱私的方式,而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當然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公民的某些個人生活規律也屬於個人隱私,本條確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擾,也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的生活隱私權;憲法第四十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私拆信件和竊聽**,都是侵犯通訊祕密的行為,憲法通過禁止這些行為,從而對公民的隱私權予以保護。

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刑法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規定,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所有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層面中,民法是保護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門。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進行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二是通過確定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而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三是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行政法規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關於新聞、出版、廣告、宣傳、廣播、電視、電影、醫療衛生、檔案管理、郵電、社會治安等許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中都有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例如國家新聞出版署釋出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就規定了任何報紙不得刊載的內容,其中包括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內容。國家通過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來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程式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一般原則,但對於有些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國一些程式法又規定了不適用公開審理的情況。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也對為保護公民隱私而不公開審理作了規定。

這些規定其實是對公民隱私權最明顯的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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