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上離職原因寫 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 還是什麼都不寫呢

2021-04-28 10:22:15 字數 1290 閱讀 1701

1樓:小地主周扒皮

我認為你們的人事部門這樣寫還可以,因為很含糊,很容易理解為:我要繼續深專造、家距離單位太遠

屬,父母身體不好需要照顧等等。對你的將來不會有什麼影響,如果對方說:因工作不能勝任經多次調整依舊無法勝任 那你就死定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會有影響,就讓他寫合同到期吧!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影響了 這樣你下個上司會以為你事多 所以還是寫合同到其好

4樓:匿名使用者

那公司要賠錢給你的。

就寫合同到期好點。

離職證明一定要寫離職原因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自然要寫,但是裡面的內容怎麼寫,則是你個人的事情,但是諸如工資啊等等,最好不要寫

6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是什麼樣的單位,一般情況下,就寫「我因個人原因不得不離開公司」就專好了,畢竟是書面檔案,面屬

子上要過的去,其他的具體的原因,領導會找你談的,書面的東西越簡單,越含糊越好,

反正領導知道了,會找你談,原因合理,或者溝通成功後,你願意留或者必須走,領導心裡都有數的,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一定要寫。可以寫得婉轉一些。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公司規定寫就行了

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怎麼寫

9樓:微風

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寫公司原因或者個人原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版勞動關係,用權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需要怎麼填寫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通常可以寫 勞動者本人原因 用人單位解除 協商解除 等等。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可列明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負面原因,否則有違 就業促進法 的求職平等原則。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

離職原因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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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離職原因,如何回答離職原因

離職是自己的意願,你不願意,自己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就好了,企業又不能強留你,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個人辭職只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就寫自己有事,明說自己不願意去,或是個人有更好的發展都可以呀。而且你也可以找公司在勞動法上有的漏洞,這樣你也可以達到離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