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合同和遺贈撫養協議的問題

2021-05-01 23:49:31 字數 1059 閱讀 487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本案中,,李爺將房產證書上把王某列為共有人。可見,這是生前行為,從法律性質上說,該合同是贈與合同。但該贈與合同簽訂的前提是以王某對李爺生養死葬為條件,所以,李大爺是對遺贈撫養協議,撫養人什麼時間可以取得協議中財產的法律規定,產生的重大誤解,李大爺,可以依法撤銷該過戶行為。

2樓:

附義務贈與合同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有關法律規定如下:

1、《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協議就是遺贈扶養協議,王某違反協議,李大爺可以把房產證的名字改為其自己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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