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死亡,誰是他的義務承擔人

2022-03-09 02:49:55 字數 5440 閱讀 4717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夫妻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其配偶承擔。

引用法律條款——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一是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於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三是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如果死者有遺產情況,則可以起訴遺產繼承者。

引用法律條款——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可以對死者父母、配偶、子女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該債務承擔責任。

(比如就繼承了5萬,那他們最多也就還五萬)

3:如果死者外面有債權,也可以和對方家屬協商處理。希望能幫到你!

2樓:yiyuanyi譯元

誰繼承他的財產誰是義務人。如果沒有財產就不能再執行了。

犯罪嫌疑人死亡,他家人要承擔民事賠償嗎?比如賠錢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明確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犯罪嫌疑人死亡後要以其遺產賠償,當事人無跑道的可終止執行,但其家人不承擔民事賠償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4樓:向禪那

因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實施犯罪的人賠償,他的家人如果在此事中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不承擔責任。犯罪的人如果有財產,應當用他的遺產承擔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賠償了,你可以刑事起訴時附帶民事賠償的。

如果刑事起訴中檢察院沒有列出來你可以要求檢察院增加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如果審理完畢以後檢察院沒有幫你附帶民事賠償起訴你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起訴。就以被告方為起訴物件就可以了。

6樓:頓澈

不賠償.首先故意殺人罪沒有規定附加刑,即沒有罰金和沒收財產;其次刑事案件不能要求精神賠償.嫌疑人死亡就已經使該罪的刑罰歸於消滅

7樓:匿名使用者

網友chn929,您好!希望我點滴的知識能夠幫助您!

犯罪嫌疑人死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終止 。簡單的來說,就是無法再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民事上,犯罪嫌疑人對受害人有侵權行為,依法應當進行賠償,也就是「侵權之債」,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債務關係,這種債務關係應當被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所繼承,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應當對受害人家屬予以賠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讓您滿意!

法院執法過程中導致被執行人死亡如何定性?

8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故意過失和原因。

首先必須是與執行行

為有關,導致自殺之類的不屬於犯罪內。

如果是由於執行容行為直接造成的,如果有故意殺人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實行了行為,且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如果是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按照過失殺人罪處理。

另外,如果執行人缺乏主觀故意過失,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但是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你這個墜樓是什麼意思?如果法院來執行,使用的手段合法,(比如不是用暴力手段之類的)那麼還是不用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使用的不是合法手段,那麼是要追究責任的,可以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我對這個情況表示同情。

9樓:永遠的小柯

當中止執來

行,恢復執自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bai

(三)作為一方當du事人的

zhi公民死亡,無收入**;

(三dao)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遺產可供執行、扶養費,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四)追索贍養費;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待繼承完畢後恢復執行

債務人死亡後,其家屬是否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借款人死亡,其妻子與兒子成為其遺產繼承人。繼承人在未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在借款人即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其妻子與兒子所居住的現有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有財產,你只可以對借款人所有的份額主張權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繼承人僅對其繼承財產範圍承擔責任。如你沒有繼承他們的財產就無義務償還。如遇到麻煩可直接聯絡本律師。右側有本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消滅。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繼承債務人的債務。此時可以在遺產繼承範圍內追償。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13樓:王元頁

可以起訴其繼承人

債務人去世,可以要求用其遺產償還債務,超限遺產限額部分繼承人可以不償還

能不能拍賣房屋要看房屋價值,而且會執行債務人遺產,有其他遺產能執行不會拍賣房產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簡述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人的承擔?

14樓:北京雲博律師所

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特殊原因,致使一方當事人無法繼續進行訴訟,此時,應當適用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的制度將該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1. 自然人權利義務的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出現自然人死亡的情況,則可能發生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但並非必然發生,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自然人的民事案件不外乎兩種:其一,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訴訟。

如甲基於與乙之間的借款關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償還借款期限已滿尚未歸還的 1 萬元錢。在這類訴訟中,自然人死亡產生權利義務承擔,即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其二,因身份關係引起的訴訟。

如甲的母親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 500 元。這類訴訟不發生權利義務承擔,這是因為一旦自然人死亡,其身份關係就自然滅失,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糾紛案件自然也就無需再解決。

2. 法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法人的終止是引起法人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的原因,法人的終止通常包括法人的合併、分立、破產與撤銷。

例如,甲公司基於與乙公司之間的裝置購銷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裝置款 120 萬元。在訴訟進行過程中,以甲公司發生終止為例予以說明,具體如下:

( 1 )法人發生分立的情況。分立有兩種情形:一是新設式分立,即甲公司不存在了,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兩家獨立的法人;二是存續式分立,即甲公司繼續存在,其中一部分分立出來成為獨立的丙公司。

只要法人分立,就由分立後的新法人作為共同訴訟人接替原法人繼續進行訴訟,即由丙公司和丁公司作為共同訴訟人接替甲公司繼續進行訴訟。

( 2 )法人發生合併的情況。合併也有兩種具體情形:一是新設式合併,即甲公司和丙公司合成丁公司,原來的甲公司和丙公司均不再存在;二是存續式合併,即甲公司吞併了丙公司,變成了新的甲公司。

只要法人合併,就由合併後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繼續進行訴訟。

( 3 )法人發生破產的情況。甲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清算組接替甲公司繼續進行訴訟。

( 4 )法人發生被撤銷的情況。在甲公司被撤銷的情況下,如果成立了清算組,則由清算組接替甲公司繼續進行訴訟;如果沒有成立清算組,則由決定撤銷的機構接替被撤銷的甲公司繼續進行訴訟。

法院執行對死亡被執行人需要跟換執行人有什麼手續?

1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的規定,明確了執行實施中此類案件的給付內容。

《變更追加規定》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執行審查部門應予支援。

蕞高法《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被執行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唯一或者繼承人之間不發生遺產份額糾紛時,應當先行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對繼承主體資格和遺產繼承範圍的確定。隨後,申請執行人針對持有確權生效法律文書的繼承人申請變更為案件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裁定「變更繼承人某某為案件被執行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主體資格已經確定,案件得以繼續執行。被執行人需要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確定的義務,即應當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和執行機關的要求,履行被執行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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