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是什麼意思?越詳細越好,完全不懂

2021-05-04 17:39:02 字數 1281 閱讀 1374

1樓:匿名使用者

1. 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 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

在國際**結算中,較多使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如果信用證中未表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字樣,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2. 出口押匯:指企業(信用證受益人)在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議付時,銀行(議付行)根據企業的申請,憑企業提交的全套單證相符的單據作為質押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參照票面金額將款項墊付給企業,然後向開證行寄單索匯,並向企業收取押匯利息和銀行費用並保留追索權的一種短期出口融資業務。

建議樓主可以去看一下ucp600的各項規定希望採納

2樓:樂山海天

目前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也就是開出的信用證不能撤銷,因為信用證是銀行的付款承諾書,不可撤銷對於受益人的利益就有了保障。可轉讓的信用證的主要作用就是有利於中間商使用,可以將該信用證轉讓給生產商使用。

3樓:劍魚遊走四海

所謂不可撤銷,意思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則該信用證不可以被撤銷,即該信用證要麼由受益人在有效期內兌用,要麼該信用證於有效期到期時失效,期間不能夠被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撤銷(撤回)。

所謂可轉讓的意思是該信用證可以被受益人(第一受益人)通過轉讓行轉讓給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兌用。

所謂跟單的意思是該信用證需要受益人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開證行收款,即開證行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ucp600》,

信用證 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跟單:受益人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開證行收款,即開證行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可轉讓信用證係指特別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可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轉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兌用。

在國際**中,**商和中間商的大量存在是可轉讓信用證產生的直接原因。

實際供貨人:第二受益人,即信用證權利的受讓人,提交的匯票、發票被中間商持有,並以其金額較大的匯票、發票取代。

中間商:第一受益人,要求兌現銀行轉讓部分(若允許分批裝運)或全部信用證權利給一個或數個供貨人,並有權更換匯票、發票,支取差額。

進口商:最終購貨人,開證申請人,為中間商的利益而開立可

轉讓信用證,接受中間商所開立的匯票、發票。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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