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聘用協議加蓋的是企業合同專用章,有效嗎?企業合同專用章是否應該有企業編號

2021-06-15 00:27:31 字數 4022 閱讀 9995

1樓:好學教育

你好,好學教育合肥分校為你解答;

企業‍專業章有編號是用於稅收的,要通過工商局和稅務局制定地方辦的。一般公章,比如事業單位就沒有編號。

所以有沒有編號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對對方公司資質的確認,而不是隻看這個章企業的合同專用章。如果合同金額比較大的話,建議還是請位律師查下該公司的資歷與情況。

如該公司具有所簽訂合同資歷,那麼所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是具有法律效應,簽訂合同雙方應按合同內容履行義務。

2樓:張春會律師

你好聘用協議加蓋企業合同章有效;企業合同章正常情況下沒有企業組織機構**證編號,企業公章帶有編號

如果你對你的聘用合同不放心,你可以在工作過程中保留一些你進行工作的證據,如果合同條款沒有規定對你不利的內容,完全可以放心。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說,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鑑。

因此企業合同專用章有效。

企業公章或企業合同專用章不一定有企業編號。

合同上寫著加蓋公章合同生效,但是蓋的是合同專用章,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15

4樓:紅色的鬥牛士

有效,只有以下情況合同才無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5樓:可靠的法律諮詢

有效,在簽訂合同時蓋公章或者合同章均可以,都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效的

要是有顧慮就再加蓋公章

7樓:楊點線

有效,有的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就加蓋公章

8樓:實習律師鄭

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地方都符合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加蓋合同專用章,有效!

9樓:南國風情他老子

可否理解為構成新要約?

10樓:西子

如果是約定條款中說明加蓋公章,不一定有效。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範疇裡不包括合同專用章。請檢視國發(1999)25號令,企事業單位的公章包括經濟合同章。

這裡是經濟合同章而不是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公司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蓋合同專用章是否有效?有無相關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內或者蓋章時合容

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實踐中,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12樓:

合同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有效,等同於蓋公章的效力。

除非合同專用章管理人和簽署協議的對方勾結串通損害 你公司的利益,這種合同歸於無效。

企業的行政章和合同專用章編號是一樣的嗎

13樓:

合同的法律效力與合同章有無編號無關,合同章雖然沒有編號的,但只要該合同章是單位的合法印章,且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相當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所籤的合同就有效。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簽訂合同的時候,企業印章到底應該怎麼用才有法律有效性?

14樓:契約鎖電子合同

在企業各項經營活動中,印章使用十分常見也十分重要。所謂蓋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合同蓋章的作用: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印章,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標誌著合同內容已經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此外印章的使用(即蓋章)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因此,這裡要指出的是印章所有者的簽名很難模仿,但印章卻相對容易獲得,因而且要注意印章的管理。特別是對於印章多、簽署需求大、人員多的公司更需注意。

法人章、合同章、公章、行政章以及各類部門業務章等等,企業印章風險控制難,為了保障企業印章在每一次簽訂合同時都出自企業真實意願,加強內部企業印章管理也是保障印章使用法律有效性的有效措施之一。

企業印章怎麼管理:

1、加強企業印章管理制度的修訂與執行力度:規章制度不能做擺設,應當嚴格執行。

2、印章使用需嚴格建立臺賬,準確記錄,及時審計:杜絕臺賬資訊不全、隨意塗改等不規範行為。

3、對相關印章管理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也需要給予要求;謹防「執法者犯法」的情況出現。

4、適當使用資訊化手段,如通過第三方電子印章平臺進行電子化管理,可一定程度上規避上述幾種管理措施隱藏的風險,但還需根據企業不同的管理需求選擇可靠的電子印章管理平臺和產品。

綜上,企業要保障簽訂的合同蓋章具有法律有效性,一方面需加強印章管理確保印章使用是出自企業真實意願,另一方面則需要注重印章使用和條款內容等細節。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

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著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

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覆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偽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絡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絡,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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